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随着电脑、手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智能化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案件需要在案发现场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但就目前而言,现场电子数据取证仍然是大多数执法人员的一个尚未跨越的技术门槛。因此,将电子数据证据转为传统证据仍然是执法实践中的常用选择。
以下是将电子数据证据转为传统证据的条件、要求和方法。
将电子数据证据转换为传统证据是一种比较稳妥的证据固定方式。不过对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在证据上应遵循扣押原始存储载体为主、提取电子数据为辅、打印拍照等为补充的原则。将电子数据转为传统证据是电子数据取证的补充方式和一种迫不得已的方式。有时候甚至不可能实现,如较多字段的数据库数据,数量庞大的电子数据等。以下是可以采用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传统方式来固定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二是现场无法提取电子数据,也没有必要封存原始存储载体;三是现场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迅速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四是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
如果可能,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对原始存储载体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登记保存;不能登记保存的,尽量提取存储电子数据。
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内容清晰。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能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
(2)说明原因。在现场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载体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
(3)进行签名。现场笔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1)书式固定。最常见的方法是通过截屏复制电脑屏幕内容后,将截屏存为文件,以及将电子文档、图片、屏幕信息、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页内容、网站日志等打印出来,由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字,转化为书证。这种方法简便快速,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动态影像不能及时截屏,超长内容难以完整复制,无缝衔接困难,大型文件、数据库难以打印等。
(2)录像。用录像转换成视听资料。使用摄像机等对电脑、网站中视频、动画、飘窗等动态内容,以及调取计算机系统日志、数据、文件等的操作过程,声音文件等,通过录像转化为视听资料。
(3)现场笔录。将现场检查所见记录成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所见的电子文件目录、存放位置、数量等通过记录转换成现场笔录。如将涉案电脑中存放的直观可见的涉案文件、视频和图片等的名称、内容、数量、存放位置,以及现场照片等数据,记录在现场笔录中。
(4)询问笔录。把取证操作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固定成证据,如对被删除数据的恢复等操作,可以通过对当事人的问答笔录、证人证言证明恢复操作过程。
(5)检测。把疑难分析转换成检验、鉴定意见。把难以处理的数据送有鉴定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转化为检验、鉴定意见。注意提示专门机构,在做检验、鉴定意见时,若与证据描述不符要附有原始证据,注明处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