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照片是指将案件发生的场所和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用照相机等电子设备客观、准确、全面、系统地固定、记录的一种常用的取证方法。现场照相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物品、材料的情况。
现场照片根据取景的大小及表达的重点不同,可分为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貌照、现场重点部位照、现场细目照。
(1)方位照
方位照是指以案发的中心现场为基准点,以整个现场及现场周围环境作为拍摄对象,反映案发现场所处位置及周围事物关系的照片。方位照定位了案发现场的具体点位,客观反映了该中心现场与周边事物的关联性,既为相关人员查找、核实、说明案发的位置,也为中心现场永久性保留提供了较为客观的证据。特别是在开发区或城市化推进过程中,道路、建筑以及临街店铺重新改造较为普遍,拍摄好方位照,保留必要的资料,留下了证据,可以避免因以后城市的改造而出现案件办结、审核的被动。
(2)概貌照
概貌照是指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各部分关系的照片。拍摄概貌照至少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注意与方位照的关联性,即概貌照与方位照有交叉重叠部分,这样能相互照应、有说服力。二是应多角度拍摄,制作时写明从南到北拍摄或从东到西拍摄等,能直观说明照片所反映的信息。三是拍摄概貌照时,同时要考虑重点部位照,尽量使概貌照中有隐约反映重点部位的部分,这样拍重点照时,其出处就更直观。必要时,用笔先标出来,就更清楚,更有说服力。
(3)重点部位照
重点部位照是指记录现场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片。注意三点:一是关联性,即重点部位照必须与概貌照关联,有交叉重叠处,而不是孤立的。二是如果有多处重点,实在不能在一张照片中体现出来,可以多拍几张,制作时并列放在一起,但尽量也能与概貌照有交叉部分,形成关联性。三是与概貌照制作相对应,也就是用细线标划出来,直观清楚。
(4)细目照
细目照是指记录在现场所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种物品,以反映其形状、大小、深度、图案、文字内容等的专门照片。注意三点:一是细目照一般要放比例尺。既然是细目照,说明要着重强调体现出来的细微的各种尺寸、大小等,如测量违法建筑的长宽高尺寸、违法设置大型广告牌的尺寸、挖掘城市道路的尺寸、建筑渣土的抛洒滴漏面积等。二是关联性,操作方法同概貌照拍摄、制作一样。三是最好用彩色打印,因细目表有时要反映颜色,便于与询问笔录等相互对应,更直观反映客观状态。
(1)了解情况
拍摄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应当与其他人员一同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及经过,现场原始状况和变动情况。了解情况,使执法人员对案件的性质有基本的了解,而不同的案件,拍照取证的重点自然不同。比如对一条街上的占道经营、流动摊贩两个不同案件的查处,占道经营所在的街道仅作为案件的方位,占道的店家商铺才是拍照要突出的,即店主占道位置与该店的门头招牌的关联性才是拍摄要考虑的。但对流动摊贩,该条街的走向宽窄等才是要重点考虑的,而与摊贩位置较近的店铺只是该案的参照点,事实上也可以选择其周边的其他建筑物等作为参考。同样,了解现场是否变动,对拍摄人同样很重要。因为如果有人改变了现场,那取证拍照的人员就应当在整个拍照构思时预留一个位置,考虑到案发时,某个物体的事实位置是怎样的,这样与询问笔录或其他证人证言就能对应起来。
(2)现场构思
根据现场状况,明确现场拍摄的内容、重点,构思安排多个画面的组合结构和对整个现场的表达方式。照片拍好后,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要对所有照片有所取舍并考虑如何排序,比如先放方位照,然后放概貌照,再放重点照,最后放细目照。但如果需要采用的重点照或细目照较多,要结合其与方位照、概貌照、重点照的关联性,采取就近原则安排放置的先后顺序。
现场拍照一般按以下过程进行,结合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也可以交叉进行。
(1)先拍方位、概貌,再拍重点、细目。这是现场照片的拍摄顺序原则。
(2)先拍原始,再拍移动。如果拍摄目标有遮挡物,应该在移动遮挡物前先拍一张,挪开遮挡物后再拍一张。
(3)先拍易破坏消失的物品,后拍不易破坏消失的物品。
(4)先拍地面,后拍上部。比如建筑泥浆抛洒滴漏、污水偷排乱排等案件,需要先拍地面,后拍相关器具和物品。
(5)先拍急,后拍缓。一些动态的,有时间性的,与温度、湿度等密切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取证,以免影响案件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