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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执法人员如何进行回避?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1.回避的程序

案源经过初步审查,立案审批通过的,立案审批表里的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可以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其涉嫌违法行为已立案并将进一步调查,同时告知当事人具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和陈述申辩、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参与办理案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被查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执法人员回避要求,口头提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执法人员可以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经审查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机关负责人决定。

2.当事人事后提起回避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是一项程序性权利,这项程序性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事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可能是:

(1)事先知道回避情形存在,事后因不满结果而提出回避申请。这种情况应视为其放弃申请权。当事人知道回避情形的存在而不提出异议,只能说明当事人心怀不良动机,法律不能使人出于不良动机而获利。

(2)事后才知道回避情形,当事人因此而提出回避申请。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告知回避申请权的,可以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在行政救济程序中提出。如果执法人员已经告知回避申请权的,则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回避申请的权利。

3.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结果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存在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不管事实上执法人员有没有作出不公正的决定,只要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就有可能被撤销。 9Zqz8PIoVC1RJco4+O0Fnt9mw8O6zZ4t4Oua6fiRF6iSA7NeIe3s380s2Z85dA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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