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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实施调查取证应坚持哪些原则要求?

调查取证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决定立案之后,为查清违法事实,展开的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证据的过程。

调查取证是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执法人员通过依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提取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物证检验或鉴定等活动,依法收集各种相关证据,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是办案人员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办案的关键所在。在法治社会,无论是行政执法人员还是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从不同角度认定进而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是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本源,收集证据、保存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是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最基本的工作。办案人员应以合法和全面为原则对案件事实调查取证。

1.合法

调查取证必须依法进行,取证主体、程序和方法,证据来源和形式等都应当符合法律要求,经得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检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执法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调查取证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依法进行,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关键。取证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会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

(2)取证程序要合法。调查取证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程序和时限。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这些规定从办案人数、方式、步骤、时效等方面对取证做了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取得的证据就会因为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证据效力。

(3)取证手段要合法。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一定要保证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否则,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述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将不被人民法院采信,从而可能导致败诉风险。

2.全面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既要收集违法事实中基本要素的证据,又要收集查明重要情节、作案手段的证据;既要收集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或者应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证据,通过收集全面的证据材料来还原真实的案件事实。

由于执法实践中违法行为当事人为逃避行政处罚,常常隐匿证据,设置障碍,所以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全面、深入、细致,不放过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当得到传来证据时,必须追根溯源,寻找原始证据;当得到言词证据时,必须深入调查,力求获取与之相印证的书证、物证等。必要时,还应对所有涉案人员、涉案地点进行全面突击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以尽快全面掌握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的关键证据。

3.客观

执法人员要按照案件的本来面目去调查取证,了解案情,不夸大不缩小,不事先主观给案件定性。全面和客观是紧密联系的,只有保持客观的态度,反对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才能保证不从主观愿望出发,只注意去收集那些符合自己设想的材料,而不注意收集与原来设想不符合的反证;同样,只有通过多种形式正反两方面全面收集证据,才能还事实以本来面目,做到证据所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最大程度的符合,使当事人接受处罚时心服口服。 fFq6MSFzoDEDi2NK0AKGSjb1GNIx3wvkvZPEUmh/DBFo3ECPF1r1N+uNtbw4k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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