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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如何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予以核查,凡发现有违法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特别是受理的检举、举报材料,凡经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及时立案。

1.核查的内容

(1)是否有明确的涉案行为人及其涉嫌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2)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是否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本机关管辖;

(3)是否存在一事不再罚的情形;

(4)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两年,是否为持续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显著轻微的免责情节等;

(5)是否适用普通程序;

(6)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移交材料是否齐全。

2.核查的方式

案件初步核查不仅是一个程序性的环节,更重要的是在初查时就应该着手固定第一手证据,这些证据往往能在之后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整个证据链的基础。

(1)制作举报人笔录

案件有举报人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制作举报人的询问笔录。举报人询问笔录可以使办案人员对整个案件形成一个大致的印象,有助于判断之后的调查方向和重点,并且可以跟其他证据形成印证,是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

(2)固定现场证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日常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行为大多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比如占道经营、抛洒滴漏等市容类案件,不及时固定证据的话,现场情况很容易灭失。因此,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对违法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于现场跟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做好相关登记保存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执法人员到达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处置时,多数情况下案件还处于没有立案的状态,很多执法队员认为没有立案就不能进行取证。这其实是个误区。只要主体适格,程序适当,执法人员提取的证据就是合法的,其效力并不受立案与否的影响。

3.核查后的处理

核查案件线索后,应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1)对在管辖范围内确有涉嫌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2)对于没有违法事实发生,或者虽有违法事实发生但情节显著轻微的,或者违法事实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且没有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回复案件线索提供者。

(3)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已作出罚款处罚或者其他机关已在先立案的,办案机关不应再立案。

(4)对于超越地域管辖范围的,应报告或者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将移送理由回复案件线索提供者。

(5)对于超越职能管辖的,应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处理,并将移交理由回复案件线索提供者。

(6)对于案件线索不清晰的,可以要求材料提供人继续补充。

(7)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受理案件并进行现场处置后,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可予销案。比如市容类案件中比较常见的占道经营、跨门经营等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口头或书面责令改正后,当事人能及时改正的,可不再立案进行处罚。 +ghU0CiVadFq5bODdb+4H/J4Nt/i8wO2+3Xqbp1K3V6NV4kwn6vWu605kdMPc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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