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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何处理举报投诉?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自身权益,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请求履行职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对举报投诉实行统一编码,统一处理,统一告知。对通过来访进行举报投诉的,应由专人接待;对通过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的,应由专人听取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书面举报投诉的,应保留书信原件和邮寄凭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核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或不予受理理由告知举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可以告知举报投诉人其他维权途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对象、地址;

(3)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

(4)投诉人还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及与违法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

(5)涉嫌违法行为未被处理过,或者被处理过又有新线索的;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不予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举报投诉受理后,对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移送管辖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执法人员应当保留告知记录。举报投诉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明确的,不予告知。

在举报投诉处理及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的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WHNj4XRsvNWP4CvuQjPF5FBKe1CwH2SO85Tq7xGOdAsK61UBrqfB78Qq20R0ku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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