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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示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重要举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以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为主,以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或者执法机关门户网站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1.事前公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2)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3)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4)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6)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7)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2.事中公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3.事后公示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是指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和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5.不予公示的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公开,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6.信息的更新、更正与撤销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失效,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予以更新;由于机构设置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予以更新;由于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予以更新。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提出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要求的,应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应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s6oET7F7WMJlBP1dN9WIL6by/q6eL5M5ULEwmHCkhD6UiqBXfO8qT0K92Gw905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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