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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该怎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依法经批准相对集中执法权的机关组织,可以由其法制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体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四种情形的行政处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审核如果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审核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本机关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配备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1)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按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配备,且不少于二人;

(2)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本机关具体负责办案工作的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

(3)暂未设置法制机构的,应指定除案件承办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承办人员以外的专门人员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2.审核范围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情节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除外;

(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3)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6)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合法财物用以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审核程序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完成听证或陈述申辩程序后,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3)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另一份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案件承办机构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机构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启动协调机制,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法、一人执法现象;

(3)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9)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5.审核意见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分别处理:

(1)经法制审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应当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审核意见以及相关案卷材料,报请机关负责人依法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经法制审核,认为定性不准,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不合法,或处理不当的案件,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做补充调查或相应处理,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通过后,报请机关负责人依法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经法制审核,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经补充调查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案件事实仍旧无法查清,无法补充调查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以及相关案卷材料,报请机关负责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案件;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经法制审核,认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以及相关案卷材料,报请机关负责人依法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审核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案件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案件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O7mXREDi9yIGCOEJPI1ghd0sWUQOAlL1r0ZZi8DyB/3Zsn9snNlKXyrVv0fmxs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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