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或电子)行政执法文书及其他纸质(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信息系统打印的文书。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要求制作执法文书。
音像记录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固定场所音像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监控地点、起止时间及相关事情经过等内容。音像记录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1)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2)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4)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5)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电子数据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电子数据采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管理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记录,数据填报内容应当与执法文书相一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存档。
(1)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员或者承办机构意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进行记录;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启动行政检查程序的,应当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以及抽查方式等内容进行记录。
(1)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2)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注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4)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5)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6)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7)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8)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9)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应全程音像记录;
(10)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1)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2)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4)审批决定意见;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1)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2)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3)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4)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1)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2)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3)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经办人员自行保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移交。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办结后,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整理成案卷后归档保存。
(3)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4)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5)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报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后提供,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