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首先应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资格。由于大量的现场检查或一般性案件调查不可能全部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配合、协助进行,在案件调查启动时,执法人员需要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场判断、确定当事人的代理人资格,以免影响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所取得的证据的效力。有权代理包括一般委托代理、职务代理、表见代理和特别代理等形式。
(1)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或劳动合同关系、亲属关系、委托代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经委托人单方授权委托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般委托代理只要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即可视为有效委托授权,对授权委托书的范式、名称等形式要件不作特别要求,以介绍信、公函、通知等形式作出委托授权的,只要具备明确的授权对象、依据、授权范围等内容要件,印鉴齐全,就可视为有效委托授权,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口头委托授权,执法人员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职务代理
职务代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内担任一定职务、负责某方面工作的工作人员,因在单位所担负的特定职务,有权在该职务授权范围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配合、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单位无免职或限制性公开声明,该工作人员在所担任职务的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有效,职务代理所代理事项的范围,仅限于在单位所担任职务的职权范围,代理的事务也仅限于一般委托代理有权代理的事务。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具有足以使行政机关或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的代理形式。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无权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已终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本身合法有效。
(4)共同事务代表人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人,可以由经推选的合伙事务代表人代表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配合、协助相关案件调查。办理营业执照的,由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单位,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可对外处理合伙事务的人,也有代表权。
(5)特别代理权
特别代理权是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表当事人行使的代理权。需要特别授权的事务范围,行政处罚程序未作相关规定。但一般而言,承认关键的违法事实,听取行政处罚的告知并代表单位对行政处罚作出陈述申辩,申请、出席听证,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或终结执行申请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实质性影响的,应当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办理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认授权委托书的要素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关系的书面文字,是证明授权行为的证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以上规定,授权委托书包括以下必备要素:一是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二是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和代理的权限范围应明确、具体、不易产生歧义。依照法律或者惯例应当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未特别指明的,视为未授权。三是代理权行使权利的有效期限。因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要出具委托书,并且委托书尚在期限内或委托人未公开声明委托书无效,则代理人持委托书实施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承担。四是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以及签署日期。五是委托人以及被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更换被委托人的情形,这时执法人员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以上要素。如果上一个被委托人委托权限尚在委托期内,还须明示其委托权利的终止。如存在转委托的情形,除实现授权,还可以采用事后追认的方式确定代理权。
(2)区分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在委托代理中,根据代理人被授权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委托代理人完成一般的代理行为,这些行为不直接涉及委托人的实体利益,如签收文书等;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行为,如放弃听证等。
在执法实践中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仅仅笼统地在授权委托书写上“全权代理”或“全权委托”而无具体的授权内容,则视为一般授权;第二,代理人代为承认行政执法机关所主张的全部或部分事实,需要有特别授权。比如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程序类执法文书的签收,因不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提供一般授权书就可以。而放弃或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等事项可能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示进行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