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妇女平等地享有劳动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是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六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七是依法参加工会、组建工会、民主管理企业等权利;八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妇女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社会保险体系,主要有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内容;二是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体系,主要有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妇女发放最低生活标准费、对患病妇女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未成年女童提供义务教育、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妇女提供救济和帮助等内容;三是社会优抚安置,如对服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一定的基本生活物质保障。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