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GNy4/BmED6D4u8tD+7TPlgX+JtCZHwC8IaW/k9yEfg/0q1wyTOups8Y239l2WD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