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07S3yElxbXozQ49PZhtMoq9fxhAunw9hSN0u4AH3zwuKsQk0MS7DNdBUZGVl9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