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妇女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是指妇女有权选择生育或不生育子女,对于自愿不生育子女的妇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予以歧视。 YIh5rLbtH/Nd8r+nvIimURhfGwDLBo9Zb4X/9yA43OYXMd6EkD+ZK4Po5iodd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