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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律禁止妇女及利用妇女进行哪些色情活动?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卖淫是指行为人通过与他人进行不正当的性行为换取金钱、实物等利益的行为。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实物为代价有偿与他人进行性行为的活动。卖淫、嫖娼既有违社会公德,也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妇女卖淫是指通过纠集、控制妇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诱骗妇女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强迫妇女卖淫是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迫使妇女进行卖淫的行为。引诱妇女卖淫是指以金钱诱惑、许诺好处或者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导妇女进行卖淫。容留妇女卖淫是指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使得卖淫活动得以进行的行为。介绍妇女卖淫是指为卖淫者与嫖娼者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猥亵妇女,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侵害妇女的行为。淫秽表演是指包含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表演,例如进行裸体表演或者性器官表演等。组织淫秽表演中的组织行为,包括策划表演安排、纠集或者雇佣表演人员、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等行为。淫秽表演既包括组织公开的淫秽表演,也包括组织针对部分人的淫秽表演。 fAPvFE56f1RISpPwM++gu4EJBamdN9OumTku4ExzHwcg2lf/yrIdaQHcLyj46A9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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