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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如何保障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88wfQlb/ehpnckPddu7VZ4WQyjM+rub5nnOESCeCj4sqPqoS/cv4zMNSO4bhZ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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