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本条规定的“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妇女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既包括行为方式,也包括语言方式,还包括文字方式。本条规定的“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妇女名誉的行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所规定的“侮辱、诽谤”只是两种过错程度较为严重和典型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实践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远不只这两种方式。例如媒体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报道涉及妇女事件的,有可能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还例如,未经妇女本人同意,通过广告、商标、音像制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的,也有可能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所以,为了更周延地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本条在“侮辱、诽谤”后特地规定了“等方式”,避免了列举的挂一漏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