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妇女和男子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是否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其性别因素无关。二是妇女和男子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守同样的选举规则,并不因公民性别因素进行区分对待。
(2)提高妇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比例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提出要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3)妇女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适当名额
妇女成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妇女参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实现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