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实现政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总体上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依据法律规定,妇女通过行使选举权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等政治权利。二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等政治权利。如:妇女有被选举权,通过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方式,直接行使政治权利;可以通过成立妇女组织或者参加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行使监督权、建议权、知情权等方式,实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政治权利。妇女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和形式实现政治权利,均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