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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否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能否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前提。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一是妇女和男子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是否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其性别因素无关。二是妇女和男子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守同样的选举规则,并不因公民性别因素区分对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据此,无论妇女还是男子,在一次选举中其投票权所占权重是同等的,并不由于性别因素而存在差别。在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权丧失等选举的每个环节和方面,妇女与男子也同样遵守同一选举规则。以上两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高妇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比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妇女通过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是保障实现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受历史、社会、传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妇女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能力还有待提高。长期以来,女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中虽占有一定比例,但与女性占人口比重、社会地位、社会贡献等仍不太匹配。为保障和适当提高女性代表在代表总数中所占比例,进一步拓宽妇女的参政渠道和机会,199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时规定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1995年在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时,借鉴吸纳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上规定内容,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2005年,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进一步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所占比例看,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处于21%左右的平稳状态。近些年来,女性代表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稳中有升,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女代表742名,占代表总数达到24.9%,是历届人大代表中女性比重最高的一届。国家通过积极推动和支持妇女参政议政,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扩宽、机会增加,妇女政治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和加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妇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全面提升,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国两会上的女性身影越来越多。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认真履职尽责、建言献策,充分展现了新时代女性风采。

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要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以上规定,为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妇女政治生活参与,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妇女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适当名额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组织性质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不是国家政权机关及其派出机关,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和作用。妇女成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妇女参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实现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

近些年来,较多农村男性进城务工,在不少地方的农村妇女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主力。这种男城女乡、男工女耕的格局,使农村妇女在村庄发展和秩序维护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各种条件的制约,较多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占比较低,与农村妇女数量、妇女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很不相称,不能适应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服务需要。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样也需要适当的女性成员,便于开展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这里“适当的名额”,是指一名以上女性成员。因各地情况区别较大,硬性规定妇女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名额或者比例并不妥当,应具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符合当地居民或者村民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实践需要。 04ncwKhQ/6b0qXpyLVPFCyNlG+NLSi5CIoR37lb26RCbqcnhuh1kf6P78ccCdW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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