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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反电信网络诈骗实务指引与关联犯罪追诉、量刑标准
编著:郭旨龙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2-01
ISBN:9787521632149
本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授权掌阅科技电子版制作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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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伴随着电信网络技术本身的发展和社会的应用而不断在全世界变异的犯罪类型。各个法域都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犯罪情况更新了应对的机制。
立法与司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发生了升级换代。2016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22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酌情从重处罚。电信网络诈骗容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特别是造成对公共安宁的冒犯。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导致人民群众的愤怒、害怕、担忧等不安状态。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且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
个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死亡加剧了电信、网络乃至金融制度易被滥用的公共信用贬损,极大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重要制度安全的不信任和无信心。公民无论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在白天还是在黑夜,都需要以可信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社会交往和个人发展,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破坏了这种可信度。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通信、互联网、金融等国家重大领域的治理与安全
诈骗犯罪的信息化与跨国化交织严重威胁了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条规定,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信息数据涉及总体国家安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百罪之源,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乃至总体国家安全。《数据安全法》第4条规定,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指引和要求。为此,本书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案的影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问题解读”“电信网络诈骗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追诉、量刑标准”“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评析”“相关法律规范”六个方面进行系统梳理,为我国接下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提供参考。
本书的出版,要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信任,感谢我的研究生郝洁同学在文件资料收集、整理方面的得力帮助。时间有限,疏漏难免。期待读者批评指正。让我们共同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深层治理略尽绵薄之力。
郭旨龙
2023年2月
电信网络诈骗伴随着科技和互联网而蓬勃兴起。据统计,借助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已接近所有刑事案件的一半,并且还在以加速度的趋势演进,给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危害。大量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改号电话、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等电信网络新型技术结伙作案,精心设计各种骗局,跨区域乃至跨境实施诈骗活动,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得逞后迅速汇转资金,行为恶劣。
随着通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已成为犯罪新常态。并且,随着反网络诈骗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反诈中心App的全面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有所增强,电信网络诈骗的套路也随之不断翻新,与时事结合,呈现出新的特点。骗术花样不断增多。骗术花样多、手段更新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特征之一。短短几年,犯罪分子从最初的打电话、发短信,发展到网络改号、使用QQ、微信号作案,从雇佣马仔提取赃款发展到网上转账、跨境消费、境外提现。同时,诈骗分子紧跟社会热点,不断变换升级骗术,针对不同群体量体裁衣、精心设计、步步设套,让人防不胜防。目前,主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有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熟人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网络刷单诈骗、网络投资诈骗等五六十种之多,并且还在不断变化中。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2020年)》显示,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新特点,电信网络诈骗手法不断翻新、模式持续升级。
首先,作案方式呈现从电话诈骗向互联网诈骗转变的趋势,互联网应用成为主要的诈骗渠道。
诈骗模式与引流推广方式也不断升级,诈骗链条越来越专业化,诈骗过程呈现出接触周期长、诈骗环节多、多手法叠加、跨平台实施等特点。比如,“杀猪盘”诈骗同时涉及婚恋交友、即时通信等多个业务平台,诈骗全程长达1至3个月。
其次,作案模式由随机诈骗向精准诈骗转变,精准诈骗逐步成为主流模式。与广撒网、随机式诈骗方式不同,“精准诈骗”更具针对性和指向性,欺骗性、迷惑性进一步增强。一些犯罪分子还从单一“对话式”诈骗向“情景剧式”诈骗转变。并且,个人信息泄露成为电信网络精准诈骗成功的重要因素,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也往往是实施电信诈骗的前置手段。
再次,诈骗地域由境内向境外移转,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愈发活跃。在我国持续高压打击和有效治理下,境内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空间明显压缩,诈骗分子开始“走出国门”,逐步向东南亚、非洲等地区转移。同时,为了躲避监管处置,一些诈骗分子大量利用境外电信网络资源在境内实施诈骗。并且由于诈骗实施地和诈骗资源地均在境外,诈骗行为的监测处置,追踪和侦查打击的难度均加大。
从2016年8月4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使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首次使用“电信网络诈骗”之后,国家层面出台了较多有关电信诈骗及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规制做出指导。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公布,标志着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犯罪,依托于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当下的时代背景即时互动,受害人非常容易陷入被骗的境地。相较于传统的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成本的廉价性、传播的广域性、犯罪的连续性、后果的难以预测和不可控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诈骗。
尽管司法机关一直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严打击,消灭了不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但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善于运用金融、技术手段,隐蔽性极强,加上很多诈骗窝点隐藏于国外,实行遥控犯罪,导致司法打击运作困难重重。并且,司法打击往往具有滞后性,案发时群众财产已经受损,即使破案了,违法所得也已被挥霍,难以追回,被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在事后打击不能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如何把防线设立在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就成了重中之重。更进一步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是单纯的财产犯罪,它侵蚀的是公民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是对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直接冲击,并会带来牵连性的危害后果。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则直击了上述痛点,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将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提前,并构建打击闭环和打击网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一共七章五十条,从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对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作出规定。从立法定位上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面向电诈犯罪治理的急用先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这一预防性法律制度实现的关键在于通过市场主体在通信治理、金融治理和互联网治理三个层面上开展前端防范。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突出特色及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构建前端防范,加强源头预防。党和政府提倡源头治理,如果潜在的被害人对犯罪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并能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就会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预防被害、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在这方面,刑事司法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进行诈骗犯罪管控,被害人更是有必要切实提高自身的防范水平。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从人民政府、行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到村委会、居委会,再到各个单位均需承担起反电信诈骗的宣传工作,从根本上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诈骗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并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各单位加强内部防范,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也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并且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前端防范则体现在对电信、金融和互联网行业的行政治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则建立起了建立跨行业、跨企业的统一检测系统,反电信网络诈骗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单打独斗。电信网络诈骗的开展依托于电信、金融和互联网等业务,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些业务、服务或技术开展诈骗活动并进行赃款的后续转移等。因此,加强对电信、金融和互联网行业的治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点和关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作出了规定,并在“总则”第6条第5款明确规定了上述行业的风险防控责任,即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二是多部门联动,构建全链条治理。应对电信网络诈骗这种复杂、动态、多元的社会安全问题,核心就是集结各方力量。
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的原因与互联网业务的飞速发展存在直接关联。伴随着“互联网+”行动深度渗透到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与互联网联系密切。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在给民众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产生了一系列犯罪防范方面的漏洞,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制造了诸多障碍。
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不能是一家的单打独斗,要实现对案件的整体管控,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地方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加强依法打击;法院、检察院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反诈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政府部门间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协同配合和联动机制;金融、电信、互联网部门对有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防范职责;部门工作人员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注重从人员链、信息链、技术链、资金链等进行全链条治理,从前端的宣传预防,中端的监测止付以及后端的教育惩治进行全流程治理,强化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压实企业责任,对电诈分子规定了有效预防惩处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涉诈黑灰产行为,构筑了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的“法网恢恢”。
三是责任落实,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协同配合,形成责任闭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要落实相关行业或者单位的反诈工作不力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形成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责任闭环,切实解决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法律有而无效、有而无力的被动局面。
以金融行业为例,在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司法打击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受害人被骗后及时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也实时展开追查,但因为网络支付的便捷性、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管控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制止转账到账,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情形。
并且公检法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大多需要金融、通信等行业提供挂失支付、信息查询等合作业务,涉及的部门很多、级别较高,协调统一很有难度。
因此,反电诈工作的落实与否与相关行业或者单位密切相关。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犯罪分子的责任,相关行业或者单位未尽到反电诈工作职责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等均作出了规定,形成了部门法协同演进的治理格局。(1)犯罪分子的责任承担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承担行政责任。同时,上述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2)相关行业或者单位的责任承担方面。如果金融、电信、互联网相关行业或者单位反电诈工作不力,需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处高额罚款外,还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处以罚款。同时,除行政责任外,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3)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