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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部门的责任

从广义上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无障碍建设作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员、妇女、儿童及其他社会成员出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权益的重要公共服务措施,离不开政府职能的积极运作。无障碍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由建设、教育、公安、铁路等多个部门及单位参与,特别需要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无障碍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政府职能的发挥。具体而言,政府应着力落实好以下有关无障碍建设的工作。

一、政府部门的创制责任

首先,建设无障碍社会,政府应确立和完善无障碍建设的法律规范,为无障碍建设提供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无障碍建设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都为无障碍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无障碍建设从最初的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逐渐发展成为包括无障碍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物质环境和非物质环境的建设,从简单强调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建设发展成为关注残疾人家庭出行、辅助设备、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显示了我国在无障碍建设上取得的可喜成就。同时,我国的无障碍建设存在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是我国无障碍建设亟待完善和提高;另一方面是与我国数额庞大的行为不便者相比,当前城市无障碍设施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残疾人等还不敢独立走出家门、融入社会,社会对无障碍设施、设备、信息无障碍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仍有待提高。制定法律法规本身是对无障碍理念的宣扬,是吸引和提高公众对无障碍建设关注的一个重要措施。

其次,要确立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的行业标准。尤其是与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生活密切相关,促使其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公共交通、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配备标准和无障碍服务行业标准,要优先规定。目前,铁道部和民航总局已制定实施《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政府相关部门要顺应社会发展形势,积极推动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完善。残联、老龄办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有权就无障碍建设的相关行业和领域请求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标准。

最后,要出台相应无障碍建设的保障措施和激励措施,保证无障碍设施行业与服务行业规范中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行业规范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鼓励倡导性与推荐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在社会相关行业的逐步普及。

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政府要对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实施事前监管,对已建成无障碍设施实行事后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行政权力权责统一的原则,政府部门积极依法对建设项目中各个环节的无障碍建设进行监管,依法承担行政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责任。

政府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建筑和道路无障碍建设标准》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依法把握,促使和监督相关责任人切实落实无障碍建设法律之要求。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相关单位采取处罚措施,例如可以依法不予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以及依法不予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降低或者撤销其企业资质等行政处罚,以督促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其无障碍建设法律义务。

对于不符合《建筑和道路无障碍建设标准》的已建城区道路、社区、公共服务场所,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统筹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无障碍改造规划,敦促相关方面进行无障碍改造。《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此条例中需要规定无障碍改造的责任主体、经费来源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改造执法问题。

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责任主体应与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主体具有一致性,经费也应当由建设项目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约定的使用人承担。如果是全民所有的项目和设施,如果该项目不产生任何收入,政府应当拨付必要的经费预算;对于其他非全民所有的项目和设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改造补助金或者其他税收优惠给予鼓励。 因为无障碍改造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纯粹的法律义务而没有任何激励机制不一定能得到好的实现效果。此外,对于纳入改造规划区域的相关单位拒绝执行无障碍改造的,应该赋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定的监管执法权,如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者与责任主体取得其他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挂钩等,以保障无障碍改造的开展。

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监督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已建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是确定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主体以明确管理者之职责。因此,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一是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二是对于其他主体进行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政府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政府部门的扩充责任

信息无障碍要求社会尽最大努力,为社会成员尤其是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获取和使用信息提供便利。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网络通讯技术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了数字化、信息化的生活环境。获得信息和通信服务已然成为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由于现代信息和通信服务是以健全人为对象建立的,对残障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之特殊需求考虑不周,使得他们在信息查询、获取和使用方面存在很大障碍,如不尽快减小这种差距,特殊群体将日益被边缘化而无法保障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平等参与,共享社会发展的权益。

信息无障碍建设涉及很多方面,比如政务信息公开无障碍,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加配字幕和手语,听力残障者的手语与传译服务,通信无障碍服务,网站无障碍化,大字印刷和语音读拼技术,老人的文字录入,儿童信息安全,残障者的辅助器具等等,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从政府责任角度上看,在信息无障碍建设过程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促进信息无障碍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制定规范,推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银行、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采取便于行动不便者交流和获取信息的措施;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信息无障碍建设,等等。但目前信息无障碍建设还没有类似设施无障碍的规范和标准,而这些规范和标准,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逐步推动制定。

新修订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无障碍建设条例》作为细化实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有关信息无障碍的行政法规,应着力于规定政府推进实施信息无障碍的各项措施,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职权和服务职能。 KMcgaX7JVzxGzeIbqgitegRdWl/Tog8QMaoQIrOd39YBKZcASEjWFk7IFFOXv1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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