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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它的建设不仅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事实上,残疾人和健全人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任何人都有可能发生暂时性残疾,提供更好的、包容性的无障碍环境不仅能使残疾人受益,也会使所有人受益。对无障碍建设的关注和推进,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集中体现了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对于提升我国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培养公民公共道德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近年来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政府各个部门分别制定了无障碍建设目标,建立和完善了相关标准,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和制度,无障碍建设成绩显著。在立法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无障碍建设单列一章,足以彰显对无障碍建设的重视。

长期以来,我国无障碍建设只是靠着政策和技术标准来推动,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无障碍建设条例。近年来全国各省市逐步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颁布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将我国的无障碍建设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有力地保障了无障碍建设的推进。但是,各省市有关无障碍建设的立法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差异较大,尤以法律责任部分为甚。

本文拟对制定《无障碍建设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展开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对无障碍建设中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及责任形式,通过法律责任的制定来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通过立法创建一个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tyeetbFjsEugmWhwkrbJqrb8n8O5+q7bG2r/HUwK/FPFpa2aOzNrZppSSFnqw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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