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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乡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经历了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逐步规范、不断推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定无障碍设施标准,采取措施强化标准的实施,是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国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践也证明,颁布和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于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项目建设中只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去做,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功能就能够得到保障。为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进行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得到加强,标准体系不断完善。1986年建设部等部门开始制定《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于1989年颁布施行。2000年建设部在总结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一些做法,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1与民政部、中国残联发布实施了新修订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其中的24个条款纳入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组织对规范进行修订,更名为《无障碍设计规范》,将于2012年9月1日实施。各行业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标准制定工作十分重视,2000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配置标准》,2004年建设部、教育部颁布实施了《特殊教育学校无障碍设计规范》,2005年铁道部发布实施了《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在城市区域内,涉及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标准体系逐步形成。

考虑到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条例对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应逐步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释义〕本条是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规定。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在建设阶段就同步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就等于抓住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源头”,这样既有利于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的和谐统一,又能节约成本,达到美观、省钱、省力、省时的目的。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时,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设计单位要按照《规范》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时,要把无障碍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规范》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有关部门要对无障碍设施的设置范围和质量进行把关,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备案。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拒不执行《规范》的,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残疾人出行的便利,涉及到其居住的住宅、社区环境、城市道路和目的地间“点线相连”的无障碍设施,其间任何一处存在“障碍”,都会导致其出行无法顺利进行。在一定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不系统、相互之间不衔接,一直是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它直接影响了无障碍环境的质量和无障碍设施总体功能的发挥。单个无障碍设施的质量高,不等于整个系统的功能优良。因此,强调无障碍设施相互之间的衔接十分重要。

解决无障碍设施的相互衔接问题,应注意从规划入手,通过规划使无障碍设施在一定的区域及区域间构成一个通畅有机的整体,以满足残疾人的使用需求。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释义〕本条是针对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规定。

由于历史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颁布以前,我国已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大都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老城区是居民居住的密集区,不解决已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改造问题,无障碍环境就难以形成。

改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建”无障碍设施,二是“已建”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

改造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历史欠账较多,另一方面是受已有场地限制,既有资金的约束,也有技术设计上的难题。在短时间内一次性、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存在一定困难。多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在创建无障碍示范城市、无障碍城市的工作中一直把“改造”作为重点问题予以研究解决。实践证明,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是解决“改造”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由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和多个职能部门,因此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制定改造计划,并明确分工,加大投入,加强检查,促进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在加强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当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鼓励性政策,积极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的开展。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规定:“十一五”期间,我国在100个城市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200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对北京市等100个城市无障碍改造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规定了改造比例。到“十一五”末,创建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不得低于60%,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60%,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40%,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50%,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20%,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率80%,已建居住小区、高层和中高层建筑、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40%。无障碍“十二五”实施方案进一步规定,深入开展无障碍建设市、县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全国城市无障碍化程度显著提高,积极推进小城镇、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

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工作中,除了要明确改造“量”的目标外,还要注意解决同一城市之间新建城区与老城区无障碍设施数量的不平衡问题,并尽可能地向老城区倾斜。

有了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计划,明确由谁负责改造是计划落实的关键环节。其中,改造资金问题,是制约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开展的瓶颈。

有了资金,其他问题基本上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处理。对新建项目中的无障碍设施而言,由于无障碍设施是项目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规范》都有规定,作为项目整体中的一部分,必然会统筹考虑,必然要纳入项目的概算、预算。另外,随项目改造开展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也是如此,但单独的无障碍改造则需要有一定资金的支持。

各地在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落实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强调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障碍设施改造的任务,也是出于义务原则。实践中,一些公共建筑存在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和管理权人之间应约定改造责任,并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释义〕本条是明确优先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重点机构和场所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指出: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园林绿地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设施方便全社会成员,但对残疾人而言是他们日常生活、出行和参与社会的必要条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特殊教育、康复和社会福利机构是直接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教育和服务的专业机构,理应具备更“专业”的无障碍设施。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应起到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建设完善的高质量的无障碍设施,是方便残疾人反映诉求和办理事务的需要,是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及交通运输、商业旅游、金融邮政等公共服务场所,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出行和工作密切相关,是残疾人、老年人经常要出入的场所,完善的无障碍设施,能够使残疾人方便地办理业务、开展活动和享受服务,增强他们自主参与社会的信心,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释义〕本条是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

残疾人走出家门,首先要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就是道路,道路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路口的坡化、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设置等内容。路口的坡化既有坡度问题,也有坡面与道路路面连接处的高差问题,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则会导致坡道无法正常使用。盲道既有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之分,也有绕过障碍物及其位置的技术处理的区别,需要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设计;过街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无障碍设施则需要专门的设计,既涉及到使用方便的问题,也涉及到使用安全的问题。

从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看,许多都源于对“细节”重视得不够,如扶手安装不牢固、坡道与地面的延伸连接处大于《规范》规定的高差,坐便器扶手安装位置不正确、不牢固,卫生间空间不能满足轮椅回转的要求等等。这些“细节”问题,一方面影响了无障碍设施的使用效果,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也有的“细节”问题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有的是不做设计或不按《规范》要求设计、不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无障碍设施有其特有的要求,如果不按《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无障碍设施的功能就难以发挥,甚至会出现安全隐患。在实施标准方面,需要加强《规范》的宣传与培训工作,要让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各方特别是设计和施工人员,了解体会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习惯和需求,熟悉无障碍设施的工作原理,理解掌握《规范》的技术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无障碍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只要认真研究残疾人、老年人的生理需求,按《规范》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无障碍设施的质量就能得到保障。

视障者自主通过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必须借助盲人过街音响装置的提示。这种装置可控制路口红绿灯的转换,它的电子系统能自动识别行人信号灯灯色的变化,语音声讯器会相应地、有规律地向过街行人发出提示音,实现对视障者的行进引导。有了盲人过街音响装置,视障者通过语音“红绿灯”的提示,就能判断是否可以安全通行。过街音响装置具有提示和引导作用,涉及人身安全,位置设置十分重要,需要在充分考虑视障者使用感受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设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不少城市在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设置了过街音响装置,方便了视力残疾者的使用,但过街音响装置的发声系统采用的基本是国际上较通行的“鸟鸣”声音,白天的交通环境噪声较高,“鸟鸣”音响不明显,而在夜间如不降低鸟鸣的分贝,难免形成“噪声源”,对周边的居民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注意逐步完善无障碍功能,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子控制系统自动调整音量等措施,努力做到既方便视障者使用,又不影响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 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设置和管理无障碍停车位的规定。

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是指依据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场所。

无障碍停车位是指专门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泊位,应有明显标识,并位于相对便利的位置。由于肢体残疾人需要使用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面积也应比一般停车泊位大。为方便残疾人停车,有必要为其设置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国际上是通行做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停车场相对便利的位置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通过立法对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进行规定,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立了严厉处罚的条款。如意大利《关于消除公共建筑、空间和服务设施中的障碍条例》规定:“停车场或停车处每50个车位(不满50个车位按50个车位计)必须至少配备一个车位,供残疾人标识持有者免费使用。”。

随着越来越多的残疾人选择汽车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我国许多地方也都开始在公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但有些还不规范,管理也有待加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政府相关部门也制定实施了无障碍停车位的标准,主要有:①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该标准规定了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数量,要求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总车位的1%,停车位数量为301~500个的大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4个,停车位数量为51~300个的中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2个。②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3—2009)。该标准对无障碍停车位的标线、面积、划法作了规定。标准规定无障碍停车位长6米、宽3.7米(普通车位长6米、宽2.5米),面积约为22平方米。

我国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始于2003年,右下肢、双下肢和部分听力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始于2010年4月。未来几年,随着各地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逐步开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数量将会增加。同时,肢体残疾人乘坐机动车也需要提供便利,这使得对无障碍停车位的需求将十分迫切。因此对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进行规定十分必要。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规定。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包括飞机、地铁、轻轨车辆、火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轮等,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是指公共交通工具应方便残疾人上下、乘坐、内部通行、有信息屏幕显示系统、有无障碍标识,具备条件的还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厕所或厕位等。如乘客出入口有无障碍通道,车门宽度、车门与站台的距离符合无障碍要求,车厢内设轮椅席位并配备扶手、轮椅固定装置、安全带等设备,设电子显示字幕及语音提示设备,公交车辆为无障碍低底盘或装配液压升降装置的车辆,飞机配备通道专用窄型轮椅等。《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的要求。《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2015年)》提出:“航空、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配置。”目前我国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施建设仍较薄弱,还不能满足包括广大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社会成员的需要,有关部门有必要制定实施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投放使用新的公共交通工具一定要做到无障碍,并确定期限逐步对已有交通工具进行改造,以切实推动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建设取得实质进展。

近年来,我国铁路旅客列车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取得了重要进展。针对广大残疾人反映的铁路旅客列车缺乏无障碍设施给残疾人出行、乘车带来不便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铁道部在中国残联的配合下,制定了设有残疾人专用服务设施的铁路客车设计标准,无障碍车厢在入口、地面、通道、卫生间、专用坐席等部位充分考虑了残疾人的使用需求。铁道部决定除动车、高铁车组外(高铁和大部分动车车组已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对所有列车车组进行改造,每个车组改造一个无障碍坐席车厢和一个无障碍卧铺车厢,首批48节无障碍车厢已于2012年1月生产完成并在春运期间投入使用,其余所需的5000节左右车厢将逐步在3年内生产更换完毕。铁道部还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旅客列车上设置残障人士专座,所有旅客列车均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旅客专用车票的政策,切实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了便利。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视力残疾人使用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

导盲犬是盲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的工具。允许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保障残疾人权利的重要措施,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导盲犬不会威胁公共安全。导盲犬对狗的品种和血统要求很高,必须性情温和,喜欢与人相处,不具有攻击性,最常见的品种为拉布拉多犬、金毛猎犬等。导盲犬经过严格训练,通常需要2年时间,淘汰率高达30%以上,服役期8到10年。上岗须同时获得检验检疫证、训练基地毕业证和政府部门颁发的犬证。到目前为止,全球还未发生一起导盲犬伤人案件。

训练使用导盲犬在国际上十分普遍,每年的4月为国际导盲犬月。目前,全世界共有110多个导盲犬训练机构。国际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对残疾人使用服务犬的权利予以保障。如日本《残疾人辅助犬法》规定:“残疾人在利用国家管理的设施时,国家、特殊法人不得拒绝提供残疾人辅助犬伴同残疾人”,“公共交通事业者等,当残疾人利用其管理的旅客设施以及为运送旅客而为其事业提供的车辆等(指车辆、汽车、船舶以及飞机等)时,不得拒绝提供残疾人辅助犬的伴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不断进步和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需求,导盲犬相关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

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保障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交通工具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中国民航局发布实施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规定:“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视力残疾者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残疾人在享有使用服务犬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使用合格的服务犬;随身携带服务犬上岗证和服务犬使用许可证,在必要时出示;在公共场所为服务犬配戴专用项圈、鞍具、犬服等等。同时,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允许服务犬进入公共场所,同时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如提供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中介、咨询、指导、向导、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服务。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定。

和城市其他基础设施一样,无障碍设施的功能发挥依赖于有效的管理和维护。目前,无障碍设施重建轻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无障碍设施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经常的、良好的养护和管理,不仅能够延长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寿命,对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也有重要意义。

无障碍设施管理的关键在于长效机制的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制定实施《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规范》,对切实提高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进行了规定。一些地方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等也对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如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予以处罚。

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及时维修关键是要明确责任人。实践中各城市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有着不同做法,一般说来所有权人无疑具有维护的责任和义务。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往往会导致责任不清,因此所有权人、管理人之间应约定责任人。只有责任明确,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qK85UrHqEOOI2XEkpQYEdzzPPwCuQGbSsiy39s9TYwYYJQmHKcfmkW9Kr3pwB3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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