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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

〔释义〕本条是政府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职责的规定。

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任何人(包括残疾人和健全人,年轻人和老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包括电子、信息技术无障碍和网络无障碍进行交流。

国际社会对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高度关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2003年,日内瓦)呼吁各成员国在其国家信息化战略中要特别关注残疾人弱势群体,鼓励设计、生产和提供符合这些人需要的信息通信技术(ICT)设备和服务,开展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使用信息通信技术(ICT)的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各界以可以承受的价格普遍地、平等地使用信息通信技术,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成果共享。

目前,我国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启动了信息无障碍标准制定工作,部分省市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增加字幕,电子屏幕信息系统在一些行业逐步得到推广,许多电信运营商、企业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推出了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产品和符合残疾人需要的无障碍业务服务,研发了盲文计算机系统、盲人读书机、触摸屏幕、声控手机电话、残疾人用特殊软件等信息、通信技术和产品设备。信息无障碍建设研究工作也取得进展,2007年,中国残联与科技部联合开展了系列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研究项目,并将“中国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关键技术支撑体系及示范应用”纳入“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项目。

为切实推进我国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专门进行了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强调要“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将信息无障碍纳入信息化相关规划,更加关注残疾人享受信息化成果、参与信息化建设进程。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通用产品、技术信息无障碍。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推动互联网网站无障碍设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推进聋人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药品和食品说明的信息无障碍。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因此,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服务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

残疾人由于感官感知障碍,不能方便地获取必要的信息,如采用多种可替代的方式,可以满足有不同障碍的人群在获取和表达信息上的特殊需求。

政务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所有公众了解和知晓,对于重要的或与残疾人相关的政务信息有必要使用可替代的方式达到上述目的。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用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作为重要或紧急政务信息发布的手段,即通过广播、盲文、字幕、手语、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为视力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规定。

须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考试范围: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形式: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盲文试卷是用盲文制作的试卷。电子试卷是指方便盲人考试的电子版文本试卷,盲人可以借助无障碍读屏软件阅读、考试。工作人员的协助包括为盲人提供单独的考试场所、为盲人朗读试卷内容、盲人口答、由工作人员为盲人提供文字记录服务等。

我国有1233万视力残疾人,他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面临许多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参加升学、职业资格、任职等考试,是他们拥有的一项公民权利,保障盲人的公民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也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五十四条 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目前,人社部举办的心理咨询师考试等已开始使用电子试卷。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招收盲人学生也采用盲文卷、大字卷、电子试卷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视台等影视媒体和影视类影像制品在节目中提供字幕或手语服务的规定。

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加配字幕,并播放手语新闻节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文化材料,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规定:“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栏目,继续推进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

影视节目加配字幕不仅可以方便听力残疾人,也可以满足其他人的需求,例如普通话影视剧在地方播出,或者方言影视剧播出时,受众群体不同也会带来一定的困扰。如果有字幕作为一种媒体服务的替代方式,可以很便捷地解决上述问题,给大众带来便利。手语新闻栏目的受众是听障残疾人。新闻节目是公众了解国家政策和时事的重要途径,然而目前很多时事新闻都没有加配字幕,给听障残疾人及时了解信息造成了困难。因技术原因无法同步播出字幕的节目,应采用手语的形式进行替代。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县级电视台的条件,条例中只对市级以上电视台提出了相关要求。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的日益进步和信息技术的日渐成熟,会有更多的电视台及网络等媒体越来越兼顾不同群体的各类需求,逐渐在各类节目中加配字幕和手语。

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影像制品应配有同声字幕。出版的影视类影像制品配有同声字幕既没有技术问题,也不会增加过多成本,却可以方便包括听障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大众。《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图书和音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相信在法规的要求、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扶持下,将会有更多的出版、制作、发行单位为影视类影像制品配备同声字幕。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图书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的规定。

《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使残疾人能够获得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文化材料”。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会员国应确保残疾人有机会充分利用他们的创意、艺术和智慧潜力,不仅是为他们自己而且也是为造福社会。为此目的,应确保他们享有文化活动。必要时,应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心智和感官上有缺陷的人的需要。这些可以包括聋人助听器、盲人点字印刷书籍和录音带、适合智力残疾人的阅读材料等。”

图书馆是公民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重要场所,图书馆服务本身就体现了公民的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由于残疾,残疾人在学习和交流上存在诸多障碍,因此根据残疾人的特点为残疾人提供相应合适的读物,如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以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保障残疾人在相应信息获取上的无障碍,也可以增强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陶冶残疾人的情操,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政府和社会应对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以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出版提供政策、资金、人员等多方面的相应扶持和帮助。各级公共图书馆通过设立盲人阅览室开展借阅服务,是满足盲人群体的文化需求,使盲人了解社会发展融入社会生活的有效渠道之一。在文化部和地方各级文化部门以及各级残联组织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目前部分省级公共图书馆及地市级图书馆已设立了盲人阅览室,为视力残疾人享受文化服务提供了方便。为了保障公共图书馆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和社会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各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资助中西部地区设区的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考虑到设区的市级公共图书馆已具备条件,条例对此做出了设立盲人阅览室的强制性规定;对县级公共图书馆和其他性质的图书馆,条例提出应当逐步设立盲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网站、公益活动网站以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网站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规定。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九款提出,“促使残疾人有机会使用新的信息、通信技术和系统,包括互联网”,《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也要求“推动互联网网站无障碍设计”。

国际网页易读性倡议组织(WAI)于2006年4月发布了第二个版本的网站无障碍技术标准(WCAG2.0),这个标准对各国标准制定有着重要影响,许多国家和地区以该标准为参考制定了本国和本地标准。同时,各国还将无障碍网站建设纳入政策法规的要求之中。

网站无障碍的内容,应考虑无论任何人都可以无障碍地上网并获取信息,都能够从网络的环境中平等地访问到同等的信息。例如,使用图形化、动画以及视频的表述方式时,应考虑到视力障碍的用户使用网络的特殊情况,加配文本文件。在包含音频信息的多媒体网页中,应考虑到听力障碍用户的需求,加配字幕等视频。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无障碍上网技术要求》,2012年再次进行了修订,为我国网站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持。目前,我国部分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实行了无障碍设计,部分省市残联网站也达到了无障碍的要求。2008年北京残奥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2010年广州亚残运会的网站也都运用了无障碍设计。考虑到残疾人组织网站与残疾人的服务信息密切相关,是残疾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因此规定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同时,政府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是发布政务信息的重要平台,也应进行无障碍改造,考虑到数量较多且改造需要一段时间,规定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的规定。

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旅游、金融邮政、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民航客机、铁路旅客列车、地铁、城市轻轨列车、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出租汽车、长途客车、客运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是政府相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九条 第二款中第(二)项规定:“确保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的私营实体在各个方面考虑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要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无障碍服务,首先需要相关人员具备无障碍服务意识,其次,还应掌握各种无障碍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无障碍服务技能,这需要通过相关培训并在工作实践中来培养和强化。

目前,我国相当多的城市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已开始并逐步加强提供无障碍服务,如有的机构和场所开辟了残疾人优先窗口,有的对残疾人减免收费,有的行业从业人员能掌握一定程度的手语,有的建立了电子信息屏幕显示系统或提供语音服务,有的开辟了低位柜台、设置了坡道和盲道等无障碍设施,有的配备了轮椅,有的还为残疾人提供志愿者服务等等。但总体上说,我国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提供的无障碍服务,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的需要,应当予以加强。

第二十五条 在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中,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时应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的规定。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一条 要求确保残疾人拥有“通过自行选择交流方式,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在正式事务中允许和便利使用手语、盲文、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及残疾人选用的其他一切交流手段、方式和模式”。

我国共有听力残疾人2054万,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特殊群体。在有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中使用字幕或手语等辅助技术手段,为他们获取信息提供帮助十分必要。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主要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有较多听力残疾人参加的公共集会,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涉及残疾人事务的活动及各级残联、专门协会举办的代表大会、主席团会、工作会议等等。

大型活动提供字幕、手语服务不仅仅是为听力残疾人提供特殊的服务,更重要的是体现社会对服务对象的平等以及“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和谐理念。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逐步向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信服务和信息产品采用信息无障碍设计提供信息服务的规定。

关于电信服务。《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一条 规定:“敦促向公共提供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以无障碍和残疾人可以使用的模式提供信息和服务。”序言第九条 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促进向残疾人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协助和支持,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信息。”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本形成了数字化、信息化的生活环境,获得信息和通信服务已经成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由于目前通信服务主要是以健全人为对象,对残障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考虑不周,导致他们在信息查询、获取和使用方面存在很大障碍。如不尽快减小这种差距,特殊群体将日益被边缘化且无法保证他们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的权益。

只有提供配套的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才能确保残疾人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因此电信企业及运营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方便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文字信息,方便视力残疾人的语音信息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如电信企业在设计业务的时候,应考虑为残疾人使用服务提供可替代的方式,即搜索引擎提供文字和语音两种输入方式等。电信企业还应支持方便残疾人的信息服务,例如中转服务等。

关于信息技术产品。《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九条 提出:“促进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通信技术和系统,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为实现信息交流无障碍的最终目的,信息产品在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可用、宜用、兼容和通用、普及、耐用、安全、可扩展。

虽然目前我国已制定了相关信息产品的无障碍标准,但需要切实推广实施。

国家和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激励措施,鼓励、倡导、推行信息无障碍标准、技术规范在社会相关行业的逐步普及。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也有义务生产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同时,在相关技术、产品生产中,考虑广大残疾人及全社会成员的需求特点,生产厂商也将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fnw0OjiKtsNfwALaRKbzDw9RXh3vkkl4htT6svvRv+Z/jQO5784jgXC+9CAE1f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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