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完善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党的领导体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部署落实的事项: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列为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1.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3.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
4.校领导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5.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6.其他不在会议议事范围内的事项。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如遇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拟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提供书面和电子材料,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议题提交单位须于每周四上午12:00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政办公室。议题确定上会后,各单位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党政办公室提交填好的《暨南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摘要》以及议题相关材料电子版,未提交材料的不安排上会。因涉密或为内部文件不适宜提交的,或确有需要临时上会的,需自行准备上会材料,并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商沟通,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相关部门、专家、师生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和方案。
2.对学术性方面的事项,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
3.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要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两个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
4.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及规范性文件,部门之间事先必须横向协商。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征求财务部门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人事部门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分歧意见要主动进行协调,协调后意见不一致的,应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理由,提出明确的决策建议。
5.涉及学校利益、权益的合同、协议等文书,在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须请学校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
6.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7.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五条 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作主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 分管校领导或议题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分管校领导无法到会,相关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可在会前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或建议,但其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必要时可以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印发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个人对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校领导根据分工,或由校长指派的人员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由党政办公室以《决办通知》的形式书面送达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落实。决议落实情况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照规定负责督办,并及时向校长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
如需复议,须有1名以上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动议,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一般应于每周四确定,由党政办公室通知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会议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于周五之前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如确有需要,经批准可带随员一名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议题主汇报人须为校领导班子成员或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随员只能对相关情况作补充,不得代主汇报人汇报。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起草,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校长签发。会议决议印制完毕,分发给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有关材料,包括议题目录、部门(单位)呈报材料、会议记录、表决情况、会议决议呈批件、会议决议等按相关规定归档和管理。校长办公会议有关材料在档案馆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会议记录的查阅、复印和使用,必须经过校长或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须向校长请假。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通信工具或调到静音状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传播会议内容;妥善保管会议议题材料,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或标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暨南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暨通〔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