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只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上级党组织审批。因此,基层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应从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算起。
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没有任期规定,而应在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党员相互有了了解,选举条件成熟时,及时通过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党章规定的党的委员会任期是对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而言的,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委员会是一种临时过渡措施,不能算一届委员会,因此不能执行党章规定的相应的任期。
基层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部分成员作了调整后,其任期仍应从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之日算起,而不能从部分成员调整之日算起。
基层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一般应按党章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中延期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党章这一规定,新当选的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批准前,尚不能履行支部书记的职责。在此期间,支部工作应由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负责,因支部大会选出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后,上届支部委员会就不存在了。为了使支部工作正常开展,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可推选一名召集人(一般为新选出的书记)临时主持工作。
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在任期内退休,如离开了原单位并转走党员组织关系,其党内职务即自然免除。退休后,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其原任书记、副书记职务一般应免除,委员职务一般可保留至任期届满。如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可予批准。如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担任党的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党员,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需要免除其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然后提交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担任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职务的党员,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需要免除其党内职务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直接决定,免除其书记、副书记的职务,并同时免除其委员职务;如需保留其委员职务的,只免除书记、副书记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