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不能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具备换届选举条件,可延期换届选举(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既不具备换届选举条件,又必须进行调整,也只能对书记、副书记和常委进行调整。
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至于基层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但上级党组织在调动和任免基层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时,可以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当然也就不能担任新的工作单位由选举产生的党内领导职务。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临时党组织内,可以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担任临时党组织的领导职务,但必须是正式党员。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指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指出,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党支部书记调动工作单位后,如果没有调入单位的上级党组织的任命,又没有经过党内选举,不能自然成为调入单位的党支部书记。
关于在职干部能否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领导成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根据这条规定,党组织为了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领导,可以选派一名在职干部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领导成员。
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后,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他就在这个组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后,如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担任党内职务。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不能兼任另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但可按隶属关系兼任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两个或两个以上党组织合并后,原党组织领导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委员)即自然免职。合并后新成立的党组织,其领导成员应通过选举产生。如选举条件不成熟,其领导成员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
由于单位职权或工作范围等情况的变化,单位隶属关系提升后,党组织领导成员一般不要重新任命。如上级党组织认为该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需要加强,可对书记、副书记、常委进行调整和充实,委员不能重新任命。需要充实委员的,应按规定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