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条战线基层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基本有两种情况:一是属地管理,即由所在地的上级党组织领导;二是行业管理,即由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上级党组织领导一个基层党组织,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有利于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领导机构在京的中央企业,其党组织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中央企业,其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领导,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协助。中央企业集团领导机构与其所属企业党的关系在不同省(区、市)的,下属企业党组织由地方党委和企业集团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中央企业集团领导机构与其所属企业党的关系在同一省(区、市),因情况特殊确需由企业集团党组织垂直领导的,由企业集团党组织与下属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党委协商确定。中央企业之间出资组成的合资企业,其党组织由控股企业党组织领导;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合资组建的企业,其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合资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企业改组后,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企业实行兼并的,同一地区内被兼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兼并企业党组织领导。实行跨地区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党组织领导;需要由兼并企业党组织领导的,由兼并企业党组织与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党组织协商确定。(2)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制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由有关方面与原企业上级党组织协商确定。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确定,要以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为原则。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的村、乡镇、街道(社区)或开发区(园区)党组织领导。企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直接由所在地(市)、县(市、区)党委领导。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市、区)党委的派出机构,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
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理顺。全国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分别归口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上述机关或机构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社会组织中设立的党组,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
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市区、旗)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市、区、旗)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也可由市(地、州、盟)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直接管理。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关于企事业单位党支部的隶属关系,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根据党章规定和各地的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一般可根据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归属地方党委或某个基层党委领导。有些地方把少数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归属市、县等党政机关党委领导,作为暂时办法是可以的,将来随着领导制度、经济体制、机构等改革的推进再予以合理解决。如果长期归属党政机关党委领导是不妥的,因为企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性质不同,党的建设的要求也不一样,长期下去不利于加强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