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程序一般有:
(1)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2)党的基层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程序一般有:
(1)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
(2)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及酝酿产生的过程,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提出党龄要求。然而,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要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搞好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这些工作,需要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常识。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时,应适当考虑党龄问题。从实践经验看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要有一年以上的党龄。其中,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基层党委委员的党龄应更长一些。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在实际工作中,委员人数在3至7人的,差额人数一般为1人;9至11人的,差额人数一般为2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人数为1至2人。
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一般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采用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选举。
根据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要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但对党员人数少的支部,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先进行差额预选,然后再进行等额选举。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一般要由党组织或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意见确定。有特殊情况的人,需由组织上推荐选入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酝酿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不限于从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的每一个有被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党的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本届委员会成员,无论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还是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原则上都不能作为下届委员会领导成员的当然候选人。是否可以作为候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提名程序,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凡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论属于哪类用工制,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方面都是相同的。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劳务工(包括轮换工、临时工)党员,可以被提名为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是否提名,要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如果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候选人条件,并尊重多数党员的意见。一些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党员较多,为有利于机关党的委员会同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在酝酿委员候选人时,可适当安排离退休干部党员作为委员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