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确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的比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
(2)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
(3)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4)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1)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2)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不可以。任何人都不能不经选举而作为党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但基层党组织在任期内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有关问题,或只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党委委员可直接参加会议,并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要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而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代表选举。少数大型企事业单位,如因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不便于进行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将部分党委委员(常委)分配到所属其他党组织参加选举。至于这些委员(常委)是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被选举为代表,应当尊重选举单位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做代表候选人。
不能。党的基层组织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因为,选举权是党员的基本权利,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应当予以保障。
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不能选举代表出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也就是说,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仅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还可以是上级党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
在党内选举中,劳务工(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正式党员权利,与正式职工中的党员的权利是相同的。只要得到多数党员的同意,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些劳务工(包括轮换工、临时工)较多的基层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应注意选举适当数量的这些工人中的党员做代表,但必须符合代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