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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欧洲部分国家宪法的产生

(一)法国

继美国之后,法国制定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它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由于关于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的启蒙,经济被适度放开所产生的市场经济和独立性的偏好以及由于改革的不彻底性,使得君主之权没有被真正限制、政府之手仍然无处不在的矛盾一直无法有效调和。该宪法的制度设计在今天看来思考得不够周密,比如1848年宪法既不想效法英国议会至上,又不想全面学习美国总统制,于是确立一院制;后又仿效美国总统制,使得两大权力机关分权而无制衡,权利冲突又无从妥协。两会决而不断,创而不新,路易·拿破仑于1851年发动政变。从1789年到1875年间,法国共出现15部宪法,交替经历了15种不同政体;至少发生4次革命、2次政变、3次外国势力干预,被后世戏称为“宪法的华尔兹”。

(二)德国

在德国,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开始规定了一些公民的权利,如迁徙自由,秘密投票选举产生议会等。不过从这部宪法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它仍保留了大量君主的权力,如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执行之权属于皇帝,甚至官吏的任命、委派、辞退的权力都属于皇帝;官员要对皇帝效忠。在这种君主居支配地位的政体下,所谓的议会立法只是批准政府的法案,在财政上即使议会否决政府的预算,政府也可照样实施不误。首相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议会没有实权。这与现代宪法所期冀的权力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直到1919年《魏玛宪法》的确立,德国才开始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实践。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 —1933年)的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魏玛宪法》在德国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公开宣告君主专政政体在德国的终结,并按照资产阶级法制原则进行建设现代民主政权的初步尝试。1919年的《魏玛宪法》被视为是一战后宪法的“楷模”。这部宪法规定了形式上比较完备的基本权利,增加了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权力。不过这部被认为是那个时代代表作的宪法寿命却不长,很快就被法西斯“利用”而寿终正寝了。今天我们分析起来,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当时的老百姓宪法意识还不强,另一方面是宪法自身还存在缺陷。权力需要分立,但权力的中心只能有一个。这部宪法把议会和总统都放置在了权力中心,分立而无制约,更无合作。一个国家要想有效能,最终的负责机关只能是一个;否则,就会像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掌权者只愿意相互批评,却很难形成建设性意见。国会党派林立,每届政府都短命且久议不决,人们盼望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魏玛共和国总统兴登堡被野心家希特勒所利用,加上激起的“人民激情”,最终走向了独裁。

二战结束后,德国人开始反思希特勒上台的原因,人们普遍认为存在为数众多的小党派是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德国著名政治学家阿诺利提出,在社会动荡时期,法西斯主义通过整合群众的力量,进而摧毁议会来镇压社会动荡。但是,这并不是一个长期的解决办法,唯有议会形式的政府才是社会稳定的长久之道。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改变”议会规则来排除革命暴动的可能性。德国于是对新的宪法——《德国基本法》进行了修改,比如给行政部门增加权力;利用选举门槛,阻止小党派进入议会;实施多种投票制度,进一步促使小的激进党派边缘化。总统不再由选民直选,改由两院产生;权力虚设,国家的权力中心是下院,是国家的主权机关,得票率不到5%的政党不能进入联邦议会;德国宪法法院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前几年,德国富裕的州主张独立出来,宪法法院直接判定这种主张违反宪法,声称宪法虽然设定各州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没有脱离联邦共和国的权力,从而维护了德国的统一。 VAnOc0z7G/PXS8RSxZuHPI2y9qqRqfOl/ZkhMGV3lIBg7f5EluRpPoLi9VJRrFJ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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