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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代宪法的基石
——选举制度

人人掌权既不现实,也不是全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选择,因此实现人民拥有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和根本保证就是选举制度。有效的选举制度是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社情民意的人类古老传统的延续。现今,各国都会不约而同地把涉及选举国家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等内容规定在宪法或宪法属性的文件之中。一般而言,现代选举制度包含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人越少越好到越多越好的历程。专制社会最不希望实施选举,皇帝一个人说了算,所以血缘就特别重要。后来有钱人加入其中,保障其财产就行。再后来,财产被放宽、年龄被放宽、种族被放宽……当然,也有很多国家还是坚信“女人的能力不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性别也被放宽。法国在1944年、日本在1946年、瑞士在1971年、列支敦士登在1984年实现了妇女的选举权。澳大利亚直到1967年宪法修改,才把土著人计入人口普查中,承认他们是第一批居民并禁止种族歧视,但还没有赋予其投票权。

今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公民享有普遍的普选权。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以外,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及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例外,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还要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但是对于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在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之前,依然拥有选举权。被判有期、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或正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甚至是旅居国外的公民,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县乡两级选举。可以看出,对选举权利,我国的宪法认识得很清醒,也很重视,对于选举权的剥夺很慎重。毕竟这个权利与其他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十分密切。

现代选举制度要求一人一票,没有权利和地位上的高低贵贱,每一票所代表的价值一样。这就打破了过去一些人事先将自己看成“天之骄子”,而将大部分人视为“草芥”的简单精英主义态度。选举制度是精英与大众的平衡,它既能把大众的意见通过选举制度表达出来,又可让精英的知识在选举后最大化地实现,如果偏离大众的利益,则会在下一轮选举中被纠正。

选举制度赋予了现代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建立起了国家与社会的一种平衡机制。这项制度是现代宪法的基石,也是现代国家建立的基石。而有效的选举制度解决了历史周期率中最关键的一环——古代历史周期率的源头就在于立法过程中公民没机会参与,导致立法不能持之以恒地保护公民的权利。此外,有公民或代表参与的立法会更加自信,这也是合法性的魅力所在。

我曾多次和学员做过一个小实验:请学员假想自己是人大代表,老百姓可以通过室内的监控器看到他们的行为,请他们基于良知、知识和经历做出自己的选择——如果怠于行使职权,以后可能就当不上代表了。然后请他们对以下两个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一个是不得随地吐痰,否则罚款100元;一个是男士不得把尿尿到小便池外,否则也要罚款100元。

这个实验做了百余次,结果都相同,第一个议案绝大多数人都投了赞成票,第二个议案多数都投了反对票。大多数人还是倾向于吐痰应该被纠正,而尿到小便池外既有可能惩罚“人之不能”,也可能造成实施过于困难。这个实验结果既是多数人的选择,也是我认为的理性的选择。

我又假设所有学员都是经常习惯吐痰的同志,并问他们假如今天投票的都是这些同志,结果会怎样?大家异口同声地说,吐痰的立法肯定通不过。

科学的制度设计机制一定是各种利益能够得以表达的机制。但如果立法者不是广泛的利益代表,很可能立法所保护的利益是片面的;如果立法者没有充分地接受民众监督,让立法者做出明确的利益衡量就可能是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就会动力不足。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毫无疑问,自己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老百姓或者其利益的代言人能够参与到立法决策中来,他们的利益才能通过制度的方式持久地予以保障。

通过这个小实验,我们会发现,科学立法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只要立法的人代表了广泛的利益,有监督、有保障、有公心,找到社会大部人的主流而非偏颇的意见,做出更为细致科学的制度设计的概率就很高。我们今天的立法法也一再强调加强公民参与、加强利益攸关方参与,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加强与选民的联系等,这些都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

从这个实验中,我们可以看到,多数人容易产生对的东西;但我们基于历史,也能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来,多数也不必然会产生对的东西。

一方面出于人数和直接接触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平衡的结果。人类的发展也证明,即便是民主的立法,人民意志也并不一定自然地产生真理和善的东西。所以,即使是民主制度,也要防范激情和滥用。间接选举往往是其中的一种制度设计。我国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元首也是间接选举产生。此外,公开无记名投票等也是现代选举制度必要的原则。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以及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等也能够发挥一定的纠正立法错误的功能。 bz8mgbJaFddrILOlTMD44s0bBIiLKVxn2TlQRzDN1Ns1z+QVcA2f/9aPVd+UAz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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