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这个词古代就有,主要指一般的法律、禁令等,偶尔也会有体现“最高的法律”那么一点点端倪的文字表述,但与现代意义的宪法,基本上可以说是两码事。因为古代宪法基本没有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意思。“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就没有宪法”(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来源于欧美,就像苹果、土豆、电脑不是中国产的或发明的,但我们吃起来、用起来也一点问题都没有一样。只要是好的,人类向好的本性决定了相互借鉴是必然的,就像我们中国的四大发明西方也都用上了。即便是欧洲早期的宪法,我们也能看到,他们只是决定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和基本安排,没打算保障公民的权利。最早的宪法其实就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一种利益分割的协议,开始时,是约束君主的权力,比如《大宪章》,再后来是作为君主与国民的契约。
宪法和有限政府、平等、自由等都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似乎宪法只能感觉却很难定义。宪法实际上是人类理想的展现,具有很强的理想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宪法绝不仅仅是特定阶级的工具。
通常我们说,宪法就是防范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并能够得以实施的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确立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总契约;第二,宪法内容涉及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以及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设计,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第三,宪法体现了人类的最高理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第四,宪法是实现人皆幸福的一整套科学的制度安排,是各种规则的“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