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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亚洲部分国家宪法的产生

(一)日本

亚洲一些国家在欧洲列强的压力下相继立宪。日本是亚洲最早立宪的国家。日本人的学习能力很强,而亚洲人本身勤奋好学,加之如战争胜利等一些机缘,使得当时的日本逐渐崛起。

《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它促使日本打破了封建制度,但民主、自由的内容有限,天皇拥有绝对的权力,而且默许军部享有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为其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法西斯战争提供了可能。二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1947年由美国主导制定了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以天皇为名义元首,实行较以往更加完善的内阁制。其突出特点是在宪法中明确放弃战争,因此又被称为“和平宪法”。

(二)韩国

1894年的“甲午更张”被认为是韩国近代化的起点,韩国由此进入法文化冲突与融合的阶段。1948年的《大韩民国宪法》则是韩国文本宪法的开端,这一宪法以美国宪法为蓝本,被称为“一部自由色彩很浓的民主宪法”。但因为这部宪法与当时韩国社会整体氛围即执政者专制理念相左,并未得到真正实施。正如朴正熙调侃韩国企图移植美国的民主制度时说的,这就像一个100磅重的人借了一件250磅大汉穿的西服,企图竭力使自己穿得文雅老道。这个想法就如同一个婴儿没有经过妊娠期就发育成熟地生出来了。此宪法虽“美”,但制定后李承晚政府并未打算实施,而是不断加强镇压,操作选举,并于1960再次当选总统。学生和市民因此爆发了大规模游行示威,并迅速波及全国。李承晚最终下野。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时候的韩国非常贫穷落后,其1962年的人均国民收入仅87美元,属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后的各个政府并未稳定,而是先后经历了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共和国,才逐渐步入正轨,也就是今天所说的第六共和国。自此,韩国迅速发展,由落后国家一跃而成为世界先进的新兴工业化国家。韩国作为一个典型后发型的东方国家,其现代化的成功,被国际学术界誉为“韩国模式”。

可见,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注定落后,只要不因“衣服一时的大小”而踌躇不前,能够义无反顾地依照宪法精神勇于实践,就能不断释放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市场的活力,把宪法的精神与价值落到实处。 62YE26z3ZZJRc+idLYJxqT7T46/dwVEJsqJgPzYJKI/QbTEueSk3e7tcqPC5pW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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