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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司法鉴定种属认定原理

一、种属认定概念

在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是同一个科学理论体系和鉴定方法中不同层次的问题,两者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1.种属认定是根据同一认定原理和方法,以确定客体种属范围,或者确定客体间是否同类、同种的一种鉴定类型。其实质就是对客体间的相似或相同问题作出科学判断。

2.种属认定在物证鉴定领域相对多一些,鉴定结果只能表明检材与样本种类属性是否相同,或者单独确定受检客体的种属范围。

3.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鉴定基本原理相同,都是以“三性”为依据;鉴定方法多数相同;作为鉴定过程来说,许多鉴定事项的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第一步,鉴定有种属划分的客体,必须首先比较客体的种类特征是否相同,只有种属相同,才有可能进一步确定是否同一;有的客体由于种属相同可以进一步认定该客体是否自身同一。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有的原先只能进行种属认定的客体,可以发展为同一认定的客体,如人体物质曾长时期只能进行A、B、O、AB四种血型鉴定,但DNA遗传基因的特定性被揭示后,现已成为同一认定客体。

4.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1)鉴定解决问题的程度不一样,同一认定是确定客体自身是否同一的问题,种属认定是确定客体的种属范围和客体间种属是否相同的问题。(2)鉴定对象不同,有的客体既可确定种属又可确定同一,有的客体目前只能确定种属。(3)两者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特征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即鉴定技术标准不同。同一认定是以客体的特性为依据,对相同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体系要求很高,种属认定是以客体的种属特征和一部分特殊特征为依据。(4)鉴定意见的证据证明力不同。前者可以确定检材与样本是否同一人或同一物的问题,后者只能确定两者的种属范围问题。司法实践中,常有将种属鉴定意见作为同一认定意见证据使用而导致错案的教训。

二、种属认定的范围

种属认定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被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和客体间是否同类、同种、同属。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认识能力的增强,同一认定的客体范围逐步扩大,种属认定的客体范围已经或将会逐步缩小,所以,种属认定的对象是不稳定的。过去有的种属认定对象现在已被纳入同一认定范围,现在的某些种属认定对象以后又将会成为同一认定对象,有些尚不是种属认定的客体将来也会成为种属认定以至同一认定的客体。

司法鉴定实践中,目前种属认定客体的范围主要有七个方面:(1)“人”的种属认定,即认定人体物质的种属和人体外貌形态的种属,如毛发的种属(含性别)、尸块的种属、牙齿的种属、人体外貌种属。(2)动物的种属认定,即根据动物体的皮、骨、肉、血、毛、内脏等物质或整体形态认定家生或野生动物的种属。(3)植物种属认定,如根据植物体的根、茎、叶、花粉、果实等物质或其整体认定家生或野生植物的种属及其生长地域。(4)非生物或其他生物的物质、物品种属认定,这是司法鉴定最常见的鉴定对象,如毒物、毒品、药物、爆炸物、金属物、泥土、粉尘、涂料、化妆品、食品、饮料等的种属认定。(5)物质现象的种属范围判定,如根据物质爆炸、燃烧、撞击产生的气味、声响、火焰颜色、烟雾状态等确定被烧被毁物质的种属范围。(6)判定某种事物、事件产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如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用以确定文书制作的时间范围(时间段);根据照片、视频图像、声频资料等认定某一事件或某一动体物发生或活动的空间、时间范围。(7)认定机械、工具或其制作物的种属,如工具痕迹鉴定认定机械、工具的种类;打印、复印、传真、油印、铅印、胶印文书鉴定,认定文书制作机具的种类等。

三、种属认定的依据

从原理上讲,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同一认定鉴定,都首先要用种属认定的依据和方法,确定检材与样本是否具备其自身种属特征的反映,即使该检材与样本的自身没有明确的种属划分,也应大致判定两者种属范围的特征反映是否一致。因此,种属鉴定的科学基础或原理与同一认定是一致的,鉴定依据也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客体特征分类体系的一部分。对于有明确种属划分的客体,以种属特征的异同作为区分客体种属和认定客体间种属异同的主要依据;对于不能明确划分种属的客体,可以用属于客体种属范围的特征和部分特殊特征作为区分客体种属和确定客体间种属异同的依据。

种属认定的基本方法,也是采用比较的方法,其具体方法也与同一认定所用方法相同。但必须明确,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两者的科学技术标准是悬殊的。

四、种属认定意见的证明力

种属相同的鉴定意见只能表明被寻找客体(检材)与受审查客体(样本)种类属性相同,受审查的客体有可能是被寻找的客体。由于这类鉴定意见具有不特定、非唯一性的特点,不能肯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或非同一的关系,所以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种属认定的鉴定意见,一般可以证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种属认定的否定意见可以否定某种事实,甚至可否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某种行为。种属鉴定的肯定意见,只能表明案件中被怀疑的事实有可能存在,不能直接证明该种事实一定存在。(2)种属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客体的种属范围越小,证明作用越大。种属鉴定意见所确定客体的种属范围与鉴定意见的证明意义是成反比的。根据概率论原理,检材与样本间特征相同概率越大,与其他客体相同的概率越小;客体的特定化程度愈高,与其他客体相重复的可能性就愈小。由此可确定:一是鉴定意见确定涉案客体的种属范围越小,证据证明力越强;二是鉴定意见所确定的涉案客体种属范围愈宽,证据证明力愈弱。

本章述评

本章论述的内容是司法鉴定基本原理,其中同一认定原理是其核心,是司法鉴定的科学基础。当前,在我国学术界、司法鉴定实务界以及立法实践中对这一原理存在一些观点上的争论:(1)司法鉴定基本原理与各鉴定专业学科特殊原理的关系。本章论述的三个基本原理实质上是两个。物质转移原理主要是阐明鉴定材料产生、发现、提取、保存、运用规律方面的科学理论问题,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原理。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原理都是探讨司法鉴定科学基础和基本方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两者间只有理论层次深浅的差别,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2)对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这一原理最早是从苏联引入我国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领域,后来有人质疑甚至批判其为修正主义货色,有的部门曾在一段时间将其否定。但西方鉴定学者一直研究和运用这一原理解决鉴定理论与实践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一原理在我国获得新生。至今仍有学者对这一原理的意义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同一认定原理过时了,不适应现代鉴定的需要;有的认为它只适用于客体反映形象的鉴定,如痕迹、笔迹等,其他许多鉴定,如生物遗传技术鉴定与它并无多大关系。多数学者认为,这些认识是欠全面的。国内外目前研究同一认定原理,重点集中在物质成分同一认定和生物遗传基因同一认定的理论和方法体系方面。(3)司法鉴定基本原理与司法鉴定标准的关系。司法鉴定基本原理是制定司法鉴定标准的首要科学依据,尤其是“三大类”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标准是依据被鉴定客体的“三性”原理(客体特定性、稳定性、反映性)对确定客体自身同一标准和种属相同标准,分类分层次制定的细化指标体系,是对被鉴定客体特征与特性理论的具体运用。应当认为鉴定标准是在鉴定基本原理指导下的产物;如若鉴定标准偏离鉴定原理的要求,则将导致鉴定结果的失误或失范的后果。(4)司法鉴定基本原理与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关系。鉴定书的内容和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同一认定原理和证据要求。在目前的司法鉴定文书中,对于使用概念和对鉴定意见的表述方面常有不符合同一认定原理要求的现象。如在鉴定依据的表述方面,将“相似”视为“相同”——“检材与样本两者细节特征一致”;将“相同”视为“同一”——“两者特征总体呈现符合”,“经比较两者特征相同,是同一指纹的反映”等。(5)司法鉴定基本原理与司法人员评断运用鉴定意见的关系。纵观当前许多错案的产生,都与司法人员不了解或不能正确运用这一原理有关。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盲人骑瞎马”,滥用鉴定意见而造成错案。即鉴定意见不正确,司法人员又不懂得运用鉴定原理去审查评断鉴定意见,盲目采用错误的鉴定意见进而导致错案。在多数情况下,鉴定意见正确,由于司法人员不了解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造成错案。有的将“种属相同的鉴定意见”当作“认定同一意见”采用,如用血型相同、泥土成分相同、枪支射击残留物相同、纤维物质种类相同的鉴定意见去认定犯罪嫌疑人。种属一致的鉴定意见决不能起肯定具体事实的证明作用,这是同一认定原理的基本常识。有的将“认定物的同一鉴定意见”当作“认定人的同一鉴定意见”采用。

思考题

1998年4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女警王晓湘与该省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面包车里。昆明市警方经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分析判断,确定了案件性质和侦查方向,经多方调查排查之后,发现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曾怀疑其妻与王俊波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将杜列为嫌疑人进行侦查,发现现场物证与杜有某些相似之处。经多次讯问(含使用刑讯手段),杜交代了杀死“二王”的事实及经过。检察机关依法将其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立即执行。认定杜培武杀人的证据主要是五项:杜培武杀人供述;现场提取的枪弹射击残留物鉴定意见;汽车踏板上遗留泥土的成分鉴定意见;汽车踏板上遗留泥土黏附的人体气味的警犬鉴别结果;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鉴别)意见。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999年10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在服刑期间,其家人不断申诉、上访。2000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在侦办铁路局警察杨天勇等7人特大劫车杀人团伙案件过程中,杨供出杀死“二王”的犯罪事实,并查获王俊波的手枪。随后,云南省高院宣告杜培武无罪并当庭释放。根据上述案例思考以下问题:

1.物质转移原理对鉴定有何意义?电子信息转移原理对现代侦查与鉴定的价值如何?

2.如何认定客体自身同一的科学基础及其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3.认定客体自身同一的依据与方法是什么?

4.用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原理分析杜培武冤案在使用鉴定意见证据方面的若干错误。 cXawsWGBGz8RfD6X5xDrU/T7G9SItmEedpq10C9fUBHHqDyTvPsEqZ6UwLou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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