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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鉴定同一认定原理

一、司法鉴定中的“同一”与“同一认定”
(一)同一认定原理中的“同一”

同一认定原理中的“同一”,是指客体的自身同一,即被鉴定客体物与其自身为同一物。“客体自身同一”,是自然辩证法中一个基本观点。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完全相同的物,只有“同一”的自身。同一认定原理中所说的“客体”,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能据以证明案件情况、需用专门的科技手段进行鉴定的物体、物质、物品、人身以及某些事实或物质现象。而“客体自身”,是指客体某些方面具有唯一性的物质形态。如人的肤纹特性、人体外貌特性、人的遗传物质基因特性、书写习惯特性等;印章、鞋底、枪支弹道、车轮胎花纹特性等。一个具体的人、具体的物,某方面的物质特性,只能与其自身相同,不可能与其他人、其他物相同。否则,同一认定鉴定也就成为不可能。

客体的自身同一,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客体物的组成部分与其自身为同一个整体物,如人体物质同一、动植物体物质同一、断离物或分离物与其整体物同一;另一种是客体物的反映形象(痕迹或复制品、声纹、图像等)为其自身所形成,如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检材牙齿印与样本牙齿印、检材声纹与样本声纹,为同一人的指纹、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同一人的牙齿、同一人的语音习惯所形成。此类“同一”即称为人的手指乳突花纹同一、书写习惯同一、牙齿结构形态同一、语音习惯同一。

(二)“同一”与“相同”“相似”“一致”的区别

在司法鉴定中,常常出现“同一”“相同”“相似”“一致”这四个既相互联系而又有本质区别的概念。四者各自具有根本不同的标准,若互相换用,必将导致鉴定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

“同一”是指客体自身的部分与整体同一,或者客体反映形象之间特征总体相同证明其来源于同一客体自身。它不是客体特征个体的相同。“同一”具有唯一性,是客体自身的同一,是独一无二的。客体间个体特征相同,不能称为“同一”。如两个人,在眼角上有一颗形态相同的痣,两个人同写一个“1”字的笔迹特征相同均不属“同一”。

“相同”是指两个事物的特征有某些符合的表现。“相同”指的是客体个体或整体部分特征相同,“同一”,是指其“总体”的唯一性反映。两个事物的特征相同,有可能是客体自身,也可能根本不是。鉴定中所说的“同一”与“相同”,认定的标准极不一样。是对“总体”与“个体”或者“总体”与“部分”而言。鉴定中所说的“相同”,一般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客体间的种属特征相同,用鉴定的习惯语言表述为“客体种属一致”,实质上是一种相似的层级。第二种情况是检材与样本间个体特征或局部特征相同,鉴定书上通常用个体特征相同或不同表述,或者部分特征相同或不同的限制性术语表示。第三种情况是检材与样本间各方面的特征相同,但“不同一”。因为两者间不具备认定为同一个客体的基本条件。如对于复印或扫描打印形成的签名字迹、指印、印章印文,无论其检材与样本两者或其中一种为复印件或扫描件,通过比较鉴定虽然发现两者间各方面的特征都相同,但都不能认定它们为同一人书写或为同一人手指遗留或者为同一枚印章所盖,它们只是“相同”而非“同一”。这是由于它们不是客体自身直接形成的产物,复印件或扫描件可能是原件的真实反映,也可能是伪造、变造形成的“再生物”,从逻辑上和事实上讲,都不具备直接认定为同一的条件。如果该复印件或扫描件来源的真实性获得了合法证明,可以由“相同”进而认定为“同一”。鉴定意见中的“同一意见”与“相同意见”是有根本区别的,其证据证明力也是不同的。鉴定人在出具“同一”或“相同”意见时,不仅要严格把握鉴定技术标准,同时还必须审查检材与样本的来源与性状,不能忽视鉴定材料的条件,混淆“同一意见”与“相同意见”的界限。同时,这两种“鉴定意见”在表述要求上也有区别。

“相似”属于相像、相仿、大致相同的层次等级,是一个不确定的判断结果。鉴定中出现相似性的判断结果,一般也有三种情形:客体间种属特征一致,本质上只能是一种相似性意见;检材与样本间种类特征一致,部分特殊特征相同而部分不相同;检材与样本特殊特征大部分一致,但少部分有本质性差异。客体间“相似”只是部分特征或局部特征相同,而不是客体间总体特征相同,更不是客体自身同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体物之间出现“相似”的不少,“相同”的极少,“同一”的没有。有的在鉴定书中将肯定同一意见表述为两者特征总体一致是极不准确的,也不符合证据要求。

“一致”与“相似”的关系。“一致”是指没有分歧,是对认识事物或者比较事物作出的大致评断。鉴定中所说的“两者特征一致”与“两者特征相似”基本上是同一个意思。“一致”不是“相同”。两者有相对模糊与相对精确的区别。

“符合”与“同一”和“差异”与“不同一”的区别。“符合”是指事物的数量、形状、情节相一致,是对事物相同一面作出的总体评断,不是对其局部而言。“差异”就是差别,是指不同的局部或者个别方面。“符合”与“差异”是对事物相同与不同方面作出的总体评断,“符合”是指其相同的一面,“差异”是指其不同的一面。鉴定中所说的“特征符合点”,是指两者相同特征方面,“差异点”是指两者不同特征方面。“符合”不等于“同一”,“差异”决非“不同一”;就鉴定意见总体而言,“符合”中有“差异”,“差异”中有“符合”。只有检材与样本总体上出现本质性符合或者总体上出现本质性差异,才能构成“同一”或者“不同一”的标准。

(三)司法鉴定中的同一认定

关于同一认定的概念问题,中外学者曾有过多种表述,有的认为它是鉴定的一个认识过程;有的认为它是一种鉴定方法;有的认为它是鉴定的一种结果。经过五十多年的探讨,我国较多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它是一种判断。即同一认定是对客体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因为同一认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对客体是否同一问题作出的科学判断。同一认定的本质特点是“认定”,是对客体作出“是”与“不是”“同一”与“不同一”的认定,而“认定”是一项认识活动,属于判断范畴。因而,将同一认定定位为一种判断活动,是符合认识规律和鉴定要求的。

二、司法鉴定的同一认定原理
(一)同一认定原理的理论体系

同一认定原理,是指同一认定判断活动的科学基础和科学方法理论体系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同一认定基本概念原理。如客体、同一、相同、相似、被寻找客体、受审查客体、客体反映形象、检材、样本、被认定同一客体、供认定同一客体等。这是同一认定原理的基本元素。

2.同一认定科学基础和科学依据原理。主要有同一认定客体本质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反映性原理,同一认定客体特征与特性关系、同一认定的科学技术标准原理等,这是同一认定原理的核心。

3.同一认定种类及其基本形式原理。有按同一认定客体的对象分类、同一认定的科学依据分类、同一认定的方法分类三种基本形式,每种鉴定分类都有各自的原理与方法。

4.同一认定步骤、方法原理。同一认定活动一般都应当经历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三个步骤(阶段),每个阶段各有不同的任务和方法,其任务、方法都有相应的科学原理。

5.同一认定意见评断与运用原理。主要是阐明同一认定意见的科学性和证明作用的原理和方法。

(二)同一认定原理在司法鉴定中的意义

同一认定原理的地位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它是侦查学的基础性原理,有的认为它是刑事法学的基础性原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基本共识是:同一认定原理是司法鉴定的基础性原理。所谓基础性原理,是指阐明一个学科或一项认识活动最基本的原理和实践方法法则的共同性原理。这一原理,在司法鉴定领域有三方面的意义。

1.同一认定原理是司法鉴定学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一门科学的创立,不仅要有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而且还必须有基础理论阐明该门科学的基本原理和实践问题的理论依据。司法鉴定学的基础理论很多,同一认定原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学是研究司法基础理论、鉴定制度、鉴定管理、鉴定程序、鉴定实务的科学。同一认定原理是以研究鉴定判断活动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所以,它在这门科学的基础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每一个子学科都要以这一原理奠定自己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2.同一认定原理是各项鉴定业务的基本原理。现代司法鉴定的专业门类众多,几乎涉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各个领域,鉴定要解决的问题包罗万象,但从其实质上讲,更多是确定“同一”或者“同类”“真伪”“因果联系”等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同一认定原理作为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南。

3.同一认定原理是审查评断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客观和证明力的理论依据。同一认定原理体现于鉴定的全过程,但最终反映在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中。鉴定人、鉴定技术辅助人员、鉴定技术顾问、司法人员、律师等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步骤、方法、依据、标准、鉴定结果的分析论证以及鉴定意见的表述等都要考察其是否符合同一认定原理的要求,为总体评断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程度或是非提供技术依据。

(三)同一认定原理的创立与发展

同一认定原理起源于何时,中外鉴定学家未有统一认识。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同一认定原理是随着各门鉴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在19世纪中叶,犯罪侦查学界提出了类似同一认定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如客体特征与特征组合、特征分类、客体特定性与稳定性、鉴定比较法等。到20世纪30年代,以原苏联学者为首的欧洲学者提出了同一认定的概念与分类,同一认定的方法、标准与条件,指出同一认定原理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专门方法,同时也是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进行鉴定应当采用的方法。20世纪50年代,欧洲和亚洲多数国家的鉴定领域,建立了同一认定原理的理论体系。但当时同一认定鉴定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客体的反映形象鉴定,如痕迹、笔迹、人像照片等。以后,随着精密仪器的问世,相继研究出了对微粒物质和流体物等无固定外形的整体物同一认定的依据和方法。到20世纪70年代,学者们肯定了运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对合量整体物进行同一认定鉴定的理论与方法的可行性。由此,由依据客体外表特征的同一认定鉴定发展到依据客体物内部结构、物质成分特征进行同一认定鉴定的理论体系已初步建立。与此同时,美洲学者对同一认定原理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成就。20世纪50年代,美洲成立了“国际同一认定协会”,学者们对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发表了不少有指导意义的见解。主要如:“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物证技术一系列原理的中心内容就是对‘人’和‘物’的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主张将同一认定客体的特征分为形象特征、物质结构特征、空间位置特征三类”,“将数学原理引入同一认定方法体系之中”,“提倡要为各种鉴定客体建立特征数据库,以利制定评断鉴定意见的统一标准”等。欧美学者在利用生物技术对人体物质和动植物物质进行同一认定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我国学者在学习与引进外国先进的鉴定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发展与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同一认定原理的理论体系。主要表现在:对同一认定原理的若干基本概念,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角度注入了新的内容,作了明确界定;在同一认定科学基础方面根据物质转移原理总结了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同一认定型鉴定又一个必要条件;在同一认定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方面,发展了同一认定客体特征分类层次理论、客体特征鉴定价值理论、客体特性构成理论;将同一认定原理界定为有关鉴定原理、方法的理论体系,并由五个部分的理论构成;明确肯定了同一认定原理在司法鉴定中的地位,一致认为同一认定原理既是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基础理论,又是指导鉴定活动的方法论,突破了国外学者长期固守的同一认定原理是同一认定鉴定和同一认定辨认的基础理论和方法体系的认识局限。

三、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

在司法鉴定中,认定客体的自身“同一”成为可能,是由于被鉴定客体具有三个基本属性。

(一)客体本质的特定性

客体本质的特定性或特殊性,是指一个客体区别于其他任何客体,每个客体的本质属性都是特定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绝对没有两个完全一样、互相同一的事物。

同一认定客体本质的特殊性,是由其内部条件的复杂性和外部条件的多样性决定的。就多数被鉴定客体而言,主要是由于以下四方面原因的单一作用或综合作用形成了各自特有的本质属性。

1.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不同。客体在其自身形成过程中由于内部种种原因构成了自己的特殊本质。有的是由于客体的生理、生物属性不同,在其外表或内部形成了特殊的形态和结构,如人体皮肤乳突花纹、血液物质、毛发等在人的生命形成和成长过程中就构成了自己的特殊本质。有的是由于生理属性或病理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特殊的外貌形象,如人体外貌。有的是由于客体的物理、化学属性不同,在物质结构方面形成了特殊的结构成分组合状态。

2.客体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特殊的外表形态。作为司法鉴定客体中的许多物体或物品,由于机器性能、机械磨损、工艺过程、原材料质量、工人技术特点与工艺习惯差异,即使是同一台车床、同一个模型、同一个工具生产加工制作的同类、同种、同批产品,在细节特征方面也存在重大的差别,各自的特殊本质是明显的。如新工具、新印章、新鞋底形成的痕迹,都能与它自身以外的客体形成的痕迹相区别,具备较好的鉴定条件。

3.客体在使用过程中逐步增加附加特征使其更加特定化。许多工具和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不断产生变化,因而在其本来就很特殊的外表形态结构上又增加了许多极为特殊的个别“标记”。

4.人在生长、学习、生活、劳动等过程中形成独特的技能与习惯。这种技能与习惯的特殊本质与物体的特殊本质形成的机理是不同的。它是由于人的生理、心理因素差异,以及学习、训练方法、兴趣爱好、生活环境、职业特点等条件的不同,通过条件反射的作用,逐步形成动作行为的自动化锁链系统(一般称为动作技能)并从中反映出各自特有的习惯体系。如书写动作习惯、语音习惯、行走步法习惯等是人各有异的。

每个客体都是特定的,与其他任何客体都不会相同,客体各方面的特征所构成的特性是独特的。而任何客体的特性是通过一定的特征表现出来的。认识和区别客体,必须从考察客体的具体特征开始。在司法鉴定领域,每类、每种以至每个客体都有全面的特征体系,作为鉴定依据。

同一认定客体的鉴定标准,是依据客体的“三性”原理,按照客体特征与特性的关系,根据鉴定实践的证明,细化出的反映每类鉴定客体特性的指标体系。所以,鉴定标准中的实质性指标就是客体特性的具体化,是衡量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的尺度。

客体特定性是司法鉴定的总体科学依据。正是由于司法鉴定客体具备了只能与其自身同一的基本属性,鉴定才具有科学依据,鉴定意见才具有证明力。

(二)客体特性的相对稳定性

客体特性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客体所具有的重要特性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的属性。客体的稳定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也是同一认定的必要条件。

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是处在不断运动、发展和变化之中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物质的稳定是相对的。然而,任何事物都是按照由量变到质变的规律运动和变化的,千变万化的事物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某种相对静止状态。运动变化的事物其特性处于质变以前的相对静止状态就是其稳定性。这是事物特性保持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因。

作为司法鉴定的客体,其外表形态和物质成分结构特性之所以能保持相对稳定,除上述基本原因外,还有各自的具体原因。有的客体是由于生理学、组织学的特性为其提供了稳定的条件;有的客体是由于物理学方面的特性而使其外表形态和组织结构的特性保持稳定(如工具、物品等);有的是由于生物学方面的特性而使其遗传基因特性保持稳定等。

不同客体特性的稳定程度是有区别的,对于司法鉴定来说,客体的稳定程度越大,鉴定条件越好;客体的稳定程度越小,鉴定条件越差。司法鉴定客体特殊本质的稳定程度有三种情况:有的客体的特性长期稳定,如人体皮肤乳突花纹、生物体物质的DNA遗传基因等;有的客体的特性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如书写习惯、人体外貌、比较精细的工具(如枪支)、印章等;有的客体的特性只能在较短时期内保持稳定,如鞋底、质量较差而又经常被磨砺的工具等。客体特性的稳定程度除了受自身变化因素影响外,外界条件也有一定作用,如客体物的生活环境、存在空间、使用与保管条件等。

客体特性的相对稳定性,是司法鉴定的重要条件。只有被鉴定客体的特性处于相对稳定阶段,侦查、调查、检验、鉴定人员才能根据先前留下的反映形象或实物型物质去发现可疑的受审查的客体,鉴定人员才能根据检材与可疑受审查客体的样本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可疑的受审查客体是否就是鉴定要寻找的客体。

(三)客体特性的反映性

反映性也是司法鉴定客体的基本属性之一。客体的特征借助一定的条件,以不同的形式在其他客体上表现出来的这种属性就是反映性。司法鉴定客体,通过自身位移、接触、分离、剥落、黏附、化合、分解以及光学、电子学等形式,将自身特性的全部或部分反映到其他有关的客体上,显示其与案件事实的某种联系。客体的反映性既是遗留痕迹、物质、物品的必要条件,又是司法鉴定依据这种痕迹、物质、物品去发现和确定被鉴定客体自身的必备条件。

司法鉴定客体的特征反映形式有直接反映和间接反映两种。直接反映是客体特征最客观、最完整的反映,如人体物质、断离物、分离物及其他各类物质物品等特征,都是以直接的方式反映出自身的特性而被作为物证。鉴定这类客体,是客体自身与自身相关部分进行比较,确定其特征是直接从其自身表现出来的。

间接反映是客体的特征以物理、化学等方式在其他客体上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这种间接反映只有固体物质才有可能,多数是反映客体表面的外部形态结构特征,如手指皮肤乳突花纹通过指印反映其外表形态特征,工具外表形态结构通过工具痕迹反映其特征,书写习惯通过笔迹反映其特点规律,人体外貌特征以图像为载体形式反映出来。属于同一认定的鉴定客体特征大多是以间接反映形式表现出来的。

(四)客体基本属性与鉴定的关系

客体的特定性、稳定性、反映性是司法鉴定客体的三个基本属性,是司法鉴定的科学基础。其中客体的特定性是司法鉴定的科学依据,同时也指明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客体特性的稳定性和反映性是司法鉴定客体必备的客观条件。客体的三个属性对鉴定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特定性强,稳定性大,反映能力好的客体,鉴定条件充分;特定性强,稳定性小,反映能力好的客体,鉴定条件较差;特定性强,稳定性大,但反映能力弱的客体,鉴定条件也差。只有三个条件同时较好的客体,才是符合科学要求与法律要求的鉴定客体。

司法鉴定客体除必须具备上述客观条件外,同时还要求鉴定主体具备相应的条件,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对鉴定客体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其中包括对客体特性的认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等条件。

四、同一认定的依据与方法
(一)认定客体自身同一的依据

同一认定是认定客体的自身同一,即以不同的形式和依据去确定客体自身。任何客体的特性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要区别不同客体,要确定客体自身,只能以客体的特性为依据。客体特性是通过客体各方面的特征表现的。鉴定中,区分不同客体,确定客体自身同一,必须首先发现与研究客体特征与特性的关系。客体特征是客体各个方面的细微特点,它是实在的、具体的,是客体本质属性的外部表现,是反映客体特性的具体特点或征象。

客体的特征,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形态特征、物质成分结构特征和行为习惯特征三个方面:(1)形态特征是指客体外表结构、形态的特点,如客体的长度、宽度、高度、角度、弧度、花纹结构、图案形式等外表形态特点。人体皮肤乳突花纹、鞋底、工具、牙齿、印章等客体的特性,都是以客体外表形态特征作为表现形式的。(2)物质成分结构特征是指物质内部的组织结构、组成成分、形态、遗传基因及物质的理化特性所表现的特点。如毛发、血液、各种微量物质等都是以结构特征表现其特性的。(3)行为习惯特征是人的行为的自动化动作锁链系统(即动作技能)表现出来的动作特点。如书写动作习惯的特性,是以书写动作习惯所反映出来的笔迹特征为表现形式的。

客体特征,按其对构成特性的价值,可分为种属特征和特殊特征两个等级:(1)种属特征是表明客体种属范围的特征,是同种同类客体共有的属性,是区分客体种属的依据。(2)特殊特征是每个客体所具有的若干微观特点,是表现客体特性的重要“标记”,是构成客体特性的主要依据。每个客体的特性,主要是由一定的特殊特征构成的。特殊特征是区别客体是否同一的主要依据。不同客体之间,特殊特征的类型和个体表现形式可能部分一致,但其形态、数量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等特征总体绝不可能相同。

客体的特性,是每个具体客体特有的属性,它具有抽象性和综合性特点。一个客体的特性,不能从外表形式上直接感知。司法鉴定认定客体是否同一,是以客体特性的异同作为出具鉴定意见的总体依据。在鉴定中,必须从发现和确定检材与样本各自客体的特征入手,通过对两者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总体数量质量的比较分析,进而确定两者的特性是否相同。两者所反映的特性相同,证明两者来自同一客体自身。鉴定中,对具体客体特性构成的指标,应按鉴定标准所列的指标体系进行认定。

(二)司法鉴定认定客体同一的方法

司法鉴定中,认定客体是否同一,要根据具体客体自身或其反映形象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方法。包括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1.认定客体是否同一的基本方法是比较鉴定法。这是任何一种同一认定鉴定都必须采用的。比较鉴定的基本形式有三种:(1)被寻找客体(检材)与受审查客体(样本)反映形象比较。这是典型的比较鉴定法,比较资料既有被寻找客体的反映形象——检材,又有受审查客体的反映形象——样本,通过检材与样本的特征比较,最后确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的关系,即受审查的客体是否就是被寻找的客体。多数同一认定鉴定都是典型式的。如笔迹鉴定通过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特征的比较,认定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总体同一;指纹鉴定通过检材指印与受审查人样本指印的特征比较,认定手指皮肤乳突花纹的同一等。(2)被寻找客体自身的直接比较。这种同一认定是以客体自身与其组成部分直接进行比较,即检材与可疑检材进行比较,将被寻找客体自身的一部分或几部分作为检材,将受审查客体自身的一部分作为(可疑检材)“样本”,经过比较,如它们之间的特征体系相互吻合,能够形成一个自然完整的整体,即构成部分与整体物的同一关系。这种同一认定形式仅适用于对散离物、断离物或分离物的鉴定。(3)被寻找客体反映形象的单独比较。这是一种最初阶段的、不完全的同一认定比较鉴定方法,其鉴定意见还不能作为证据,但它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步骤方法进行的。整个认定过程仅有被寻找客体的数个反映形象或自身——检材,而无受审查客体或其反映形象(样本)。同一认定的特征比较都只是在几个检材的单方面之间进行。比较结果只能确定数个检材是否为同一个被寻找客体所形成的,而不能确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间的关系。这种鉴定多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的最初阶段进行的,目的在于判明犯罪人数、犯罪工具、犯罪手段与特点,为并案侦查提供依据。

2.同一认定的具体方法。有数学、物理学、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学、生物化学、电子学等方法。主要有:(1)显微镜比较检验法。是同一认定鉴定运用最多的方法。主要有立体显微镜检验法、生物显微镜检验法、比较显微镜比较法、偏振光显微镜检验法、金相显微镜检验法、电子显微镜检验法等。(2)色谱分析法。是一种物理化学分离分析法。主要有薄层色谱法、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3)原子光谱法。有原子发射光谱法、原子吸收光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多种。(4)分子光谱法。有紫外可见光谱法、红外光谱法、荧光分光光谱法。(5)质谱分析法。有有机质谱仪分析法和无机质谱仪分析法。(6)X射线分析法。有X射线衍射分析和X射线荧光分析两种。(7)核磁共振波谱法。(8)中子活化分析法。(9)计算机比较分析法。(10)数学统计分析法。

这些方法既可用于比较客体反映形象的自身同一,又可用于比较物质成分的同一,也可用于比较客体自身部分与整体的同一。

五、同一认定的种类及其认定意见的证明力
(一)按同一认定客体划分同一认定类型

这种分类对于研究鉴定方法、鉴定原理、鉴定意见的评断与运用有一定的意义。以鉴定客体作为鉴定分类依据,可分为对“人”的同一认定和对“物”的同一认定。

1.“人”的同一认定。“人”的同一认定,是指鉴定意见所认定的是具体的人。它是依据人的某一方面的特性、某些技能习惯或人体某一部分的生物物质特性去认定案件中需要确定的人。因为人的某一部分物质特性与其整体特性不可分割,只要根据其中某一方面的特性认定了同一,也就认定了“人”的同一。在现代司法鉴定科学中,可作为“人”的同一认定的客体主要有:人体皮肤乳突花纹、书写动作习惯、语音习惯、人体外貌、牙齿、血液、毛发、骨质、人体组织、体液、人体分泌物、人体气味、人体其他皮肤花纹等。因此,鉴定中有皮肤乳突花纹同一认定、书写习惯同一认定、人体外貌同一认定、牙齿同一认定、语音习惯同一认定、人体物质同一认定(主要根据DNA认定)、人体其他肤纹同一认定等类型。

“人”的同一认定形式,有直接认定和间接认定两种:(1)直接认定是依据被鉴定客体的直观特征进行的,如法医学鉴定中依据尸体残肢认定整尸等。这种鉴定形式一般较少使用。(2)间接同一认定,是依据被鉴定客体所遗留的痕迹、声纹、字迹、气味和分离物质等确定与其自身的关系。间接同一认定是“人”的同一认定的主要形式。“人”的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多数可直接证明被认定同一的“人”与案件的某种联系,有时甚至可以直接证明其是否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

2.“物”的同一认定。“物”的同一认定结果所确定的是具体的“物”,即通过鉴定确定检材是否是所要寻找的“物”。“物”的同一认定客体主要有涉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鞋底、袜底、枪弹、印章、铅字、现代文书制作机具、图像信息储存机具、印刷图版、编织物、纺织物以及各类微细动植物、矿物、化学物质等。

根据物的组成状况,“物”的同一认定可分为“单体物”的同一认定和“合成物”的同一认定:(1)“单体物”是指具有单一固定形态和单一外表结构的客体,它是以自身一个较大局部的表面结构形态特征反映其自身的特性。如鞋印鉴定、印文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等都是确定单体物的同一。鉴定方式主要是比较客体反映形象痕迹的特性异同。(2)“合成物”是指具有整体特性而非单一结构、单一形态的客体,它的每一个细小的部分都是独立的并能反映其整体特性。如纤维、爆炸物、毒物、植物果实、动物毛等。鉴定这类客体必须有数量的要求,鉴定的目的是要确定被寻找的“物”与受审查的“物”是否属“同类”合成物或“同一”合成物。鉴定的方式多是用理化方法、生物学方法直接比较分析客体物自身各方面的特征。

“物”的同一认定鉴定意见,一般只能证明“物”与案件的联系,不能证明受审查的“人”或“物主”与案件的联系。即使被认定同一的“物”属受审查的人所有,也难以肯定该物主与案件的关联性。

(二)按鉴定依据划分同一认定类型

绝大多数鉴定都是以客体的特征作为分类依据,因此,依据客体特征划分鉴定类型是有实际意义的。由于鉴定客体的广泛性,客体特征的表现形式也相应具有多样性。综合同一认定客体特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外表形态特征、行为习惯特征和物质成分结构特征三大类。据此,同一认定也可相应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这种分类,对于研究鉴定原理,选用鉴定方法,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具有一定的意义。

1.客体外表形态同一认定。以客体外表形态特征作为鉴定依据,是一种传统的鉴定方式。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它在鉴定依据中仍处于主要地位。这种鉴定大多数是通过比较客体的反映形象特征实现的。如指印鉴定、牙印鉴定、枪弹痕迹鉴定、鞋印鉴定、交通工具痕迹鉴定、人像照片鉴定等。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检材和样本是否为同一客体外表形态特性的反映。

2.行为习惯同一认定。人的习惯是多方面的,有生理活动习惯、心理活动习惯、技能动作习惯以及某些特殊行为习惯(如犯罪手法习惯)等,目前只有书写动作习惯和语音习惯可以作为司法鉴定客体。笔迹是书写习惯的反映,声纹是语音习惯的反映。因此,笔迹鉴定、声纹鉴定是动作习惯鉴定的主要对象。

任何行为习惯都是人的行为方式的表现,这种行为方式只有反映在一定的“载体”(承受动作习惯的客体)上才能被人们感知和察觉,才可能成为鉴定对象。因此,行为习惯鉴定的检材也是以书写运动痕迹作为表现形式的。但表现行为习惯的动态痕迹并不反映客体的外表形态,而是反映行为习惯的运动规律,是痕迹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此决定了行为习惯鉴定依据的是习惯运动规律的特点,而不是客体的外表形态特征。这是它与客体外表形态鉴定的根本区别。

行为习惯同一认定,是认定习惯与人的关系,即根据习惯的异同确定检材和样本是否是被鉴定人相应习惯的反映。

3.物质成分同一认定。依据客体物质成分特征进行鉴定,主要是依据物质的形貌、结构、排列组合及物质成分含量比例等方面的特征进行鉴定。自然界的任何具体物质,实际上都是混合物质,不仅不同种类的物质其成分的种类不同,在同类同种的物质中其成分、含量、组成结构、形貌也有一定差异,因而能够显示出其物理学特性、化学特性、生物学特性的不同,可作为区分物质种属和异同的依据。如爆炸物鉴定、毒物鉴定、油脂涂料鉴定、纤维鉴定等。

物质成分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面广量大的一类常规鉴定。鉴定的方法主要是物理学方法、化学方法、生物学方法,其中仪器分析是重要的检测手段。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确定物质的种类(属)及其异同,少数类型的物质成分鉴定可以确定其是否同一。

4.气味鉴定。依据客体的气味特征所进行的一种鉴定。实际上是物质成分鉴定的另一种途径。对人的气味鉴定可以认定气味是属于何人的(确定气味与人的关系),鉴别物的气味大多只能解决种类(属)异同问题。如毒品、爆炸物气味鉴定。

在现代鉴定方法体系中,以鉴定依据作为分类基础的上述四类鉴定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在鉴定同一个客体时可能同时采用几种不同的鉴定途径,以不同的依据,从不同的角度确定其种属,进而认定其是否同一,从而使鉴定结果互相印证,确保鉴定意见真实可靠。如指印鉴定,既要依据皮肤乳突花纹特征进行客体外表形态的鉴定,又可依据指印的汗液进行DNA鉴定;鞋印鉴定,既要依据鞋底外表形态特征进行痕迹学鉴定,又可依据其黏附的人体气味进行气味同一鉴定。 1y/l72azsH8IGgG/16lkK1OyYJKB6BefuOJVViyByf5Ro3N09R9dgCLMbQd+GgZ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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