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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鉴定物质转移原理

一、物质转移原理及其形成与发展
(一)物质及其类型

物质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它包括有形的物质与无形的物质,一切客观存在的都属于物质的范围。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活动、自然界的变化、社会现象的产生,都具有物质性特点。犯罪行为是物质性的反映,正因为它具有物质性特点,鉴定主体才有条件对其进行认识和揭示。诉讼争议,也是物质间相互关系的反映。司法鉴定对象,都是物质的表现。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中物质概念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目前进行鉴定的物质对象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是实物型物质。它是有形的,可以用目力和科学仪器观察到的物质实体。如毒物、毒品、爆炸物、金属微粒、泥土、粉尘、纤维、油渍、人体微细物质等。它们是司法鉴定最常见的对象。

第二类是痕迹型物质。它是实物型物质(含物品、物体)的外表形态结构和其组成部分,由于机械作用、理化作用和自然变化,形成于载体物上的痕迹。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牙齿痕迹、碎裂痕迹、笔迹、图像、印刷字迹等,这些是司法鉴定最为多见的物质对象。鉴定这类物质,主要不是确定其理化成分、结构特点和生物特性,而是寻找其形成痕迹的“物”或“人”,或者判明痕迹形成的原因。

第三类是信息型物质。无论是电子信息还是其他信息,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是物质的一种表现。电子信息型物质是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物质类型。如声频与视频录音带和录像带、光碟、软盘等储存的信息,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有关环节和部位留存的电磁痕迹及其内容。这类物质与前两类物质有许多不同,它是由光电转化、声电转化、光化学转化、电磁转化等转化方式而形成的转化物质痕迹,其中许多物质痕迹在一定条件下还可“复原”。这种转化物质痕迹是逐渐增多的新兴鉴定对象。

上述三类司法鉴定物质都与物质转移原理有密切关系,明确其转移的条件、过程及转移后的特点,对于选用鉴定方法和评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有着重要意义。

(二)物质转移概念

由于物质范围的扩展,物质转移概念也在不断发展,至今尚无一个定型的统一定义。在司法鉴定科学领域,它还只是由物质交换、物质转移、信息传递(转化)三者的本质特征综合而成的一种界说。所谓物质转移,是指物体的物质或信息被其他客体物承载、交换、吸收、转化,而在相关客体物上存留一定的物质、信息的物质运动过程。包括物质实体的自身转移、物质实体外表结构形态的形象转移、信息物质的吸收或转化等转换形式。物质转移用于鉴定的基本原理是:证据是一种信息,而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反映,鉴定中的证据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可以在不同客体间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换、转移、传递,并在其承载客体上留存相应信息,从而可被获取和运用。

(三)物质转移原理的形成和发展

1.物质交换原理的产生。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警察实验室鼻祖、物证技术学先驱之一洛卡德在20世纪初期提出:犯罪实施过程是一个物质交换过程,犯罪行为人作为一个物质体,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总是要与现场相关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交换关系,从而导致接触体之间会发生一些形态变化,或者其被黏附某些物质,或者被其带走某些物质,总之,接触体相互之间会发生一定质或量的变化。洛卡德和他的同事们将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交换这一客观事实总结为“物质交换原理”。这一原理强调物质系统能量不变,在交换过程中客体间的物质总量不会增多或减少,只是出现了交换现象。

2.物质转移原理的形成。随着侦查学的发展和现代痕迹学基础理论的建立,物质交换原理存在的局限性不能解释多种痕迹形成机理的过程和言词信息的交换规律,因为它们的形成并不能完全反映物质的能量守恒法则,而是以接触“复制”方式,或者是以感官、记忆方式进行转移的。如手印、鞋印、枪弹痕迹的形成,又如目击证人看到犯罪现场上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某一个片段、听到的某些说话声,或者物体发出的声响而留存于其头脑中的印象痕迹等。这种转移现象超出了物质交换的范围。于是,在20世纪中叶以后,侦查学家和司法鉴定学家逐步将物质交换原理扩展为物质转移原理。后者可以涵盖前者。物质转移,既包括参与物质转移各方的形态变化、物质量的增减,也包括物质的信息被其他物质体所“复制”、吸收等变换形态。这一原理,对于物证鉴定和诉讼取证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3.信息转移原理的兴起。上述物质交换与物质转移原理主要是针对有形的物质性证据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的,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和证据范围的扩展,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意识信息证据的形成过程就难以作出恰如其分的解释。20世纪中叶,通讯技术理论的建立,为信息科学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在随后的几十年间,信息技术被陆续引用于犯罪侦查和司法鉴定领域。我国侦查与鉴定学家将现代信息科学原理与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结合起来,提出了信息转移原理。

信息转移有两个显著特点:(1)信息物质转移的自动性。信息转移的过程与途径很复杂,它与相关客体之间并未发生过实质性接触。(2)物质信息被留存于多个方面,不局限于接触与被接触客体之间。如计算机入侵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与被侵害者的计算机之间的电子数据必然发生交换,一方面侵入计算机要获取被侵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同时又会在被侵计算机系统中遗留自己的电子痕迹,而且还会在登录途径的有关站点中保留一定痕迹。这多处电子数据痕迹都是自动转移的结果。从本质上讲,证据就是一种信息,信息是物质的一种表现,而物质同时又往往是信息的载体。因此,信息转移是物质转移的一种特殊方式。这一原理丰富了现代司法鉴定理论,拓宽了司法鉴定材料的来源和鉴定范围。

(四)现代物质转移原理的构成

现代物质转移原理是一个理论体系,而非一个单纯的理论观点。它包括特殊领域的物质概念与类型、物质转移的科学基础、物质转移的条件与方式、现代物质转移原理的形成、物质转移原理在司法鉴定和犯罪侦查中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等多方面的理论问题。

二、物质转移的依据与条件
(一)物质转移原理的科学依据

无论是物质量的转移还是物的外表结构形态特征被转移成痕迹物质,或者是物质中蕴含信息的转移,它们各自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科学基础,遵循各自的转移规律。传统理论认为,物质不灭、能量守恒和人的行为的物质性,是物质转移的科学依据。尽管不同类型的物质转移方式有所不同,但都要以物质不灭、能量守恒或能量转化作为先决条件。物质转移的任何形式,首先要有物质体存在,电子信息转移也离不开信息源。唯物辩证法认为,行为是物质性的表现形式,是一种物质运动。司法鉴定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都是由于行为人的刑事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导致的结果。行为主体的物质性运动,必然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实施,从而改变事物的原有状态,引起有关物质按照自己的运动特点转移。信息的物质性,物质运动的客观性,反映了网络空间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性。

(二)物质转移的条件

物质转移是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仅就司法鉴定中常见的物质转移过程而言,一般需要两个条件:(1)转移客体的条件,多数是要在两个客体之间进行。(2)外力作用条件,包括行为人的作用、自然界相关因素的作用、参与转移物之间的理化作用、信息传递作用、机械作用等。外力作用的方式,可以是接触、吸收、传递、化合、分解等多种。物质转移的结果,必然导致参与转移的一方、双方或者各方引起一定的变化,信息转移也不例外。如计算机在网络空间入侵犯罪,必然会在作案计算机、网络服务器、被侵计算机中留下数字痕迹。

(三)物质转移的方式

物质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物质量与质的转移,即传统物质转移理论中的物质交换方式。由于行为主体或造型主体之间发生接触或交换关系,导致接触体或交换体之间产生一定的形态变化,或者被黏附、脱落某种物质,或者被吸收、带走某种物质,使相关方发生量或质的变化。(2)物的外表形态结构被承受体“复印”而转移成痕迹型物质。这种转移方式并不完全遵守能量守恒法则,而是以“接触复制”的方式,或者以感觉、记忆方式实现转移的。如形象痕迹、记忆痕迹的形成,即超出了物质交换的范围。(3)物质中蕴含信息的转移。如电子数据是由于人的行为产生自动转移的结果,其数据、图像或痕迹不仅寓存于主动入侵的计算机与被侵害的计算机之中,同时还保留于登录途径的网络站点之中。

三、物质转移原理与现代司法鉴定
(一)物质转移原理是有效获取鉴定材料的科学依据

鉴定材料是鉴定的物质基础。鉴定材料虽有分散性、多变性、隐蔽性等特点,但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会完全被自然或人为因素掩盖、隐藏、破坏,也不会完全自动消失。侦查人员、司法人员、鉴定人可以根据物质转移原理及相关规律,应用科学技术方法对犯罪相关场所进行勘验、检查,从而有效地发现、提取鉴定材料。如实物型物质,可以依据物质交换原理进行发现与提取;痕迹型物质可以依据物质信息转化、复制、接触等原理予以发现和提取;电子信息物质(电子数据材料),可以依据电子信息自动转化的特殊规律,在信息源(行为人、受害人等)、信息道(犯罪场所、计算机等)、信息宿(网络空间)等方面发现与搜寻证据材料。

(二)物质转移原理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发现和运用提供了可能

电子数据证据是一类新型的法定证据,也是司法鉴定的新对象。这种鉴定对象在我国虽有几十年历史,但对其产生、发现、提取、固定、保存、鉴定的原理和方法尚缺乏系统的了解和研究。近十几年,电子信息转移原理被确立后,发现电子信息转移具有不直接接触性、不守恒性、不对称性三个特点。网络空间不同节点(电脑)之间的信息交换是源于其互联互通;电子信息以复制方式进行转移,信息是可以分享的,犯罪过程或其他法律行为过程中两个物体间任何一方获得了对方的信息而本方也不会丧失该信息,而且这一信息还可能继续转移到其他客体上;电子信息转移具有单向或双向两重特性,传递方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接收方,而接收方并不一定将自身信息反馈给传递方。电子信息转移原理还发现了该种信息转移的过程与路径。如犯罪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犯罪行为人通过计算机发布犯罪信息资料,无疑应在该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和被侵入的计算机上留下数字痕迹。如犯罪行为产生于物理空间,有关犯罪信息可能产生由物理空间向网络空间转移的过程,而行为人的影像、活动状态、行为特点等信息资料都会留存于视频监控系统或手机服务系统,或者侦查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侦查人员和其他司法人员根据电子信息转移的特点、途径与过程,可以在相关的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去发现、提取电子数据痕迹作为鉴定材料。

(三)物质转移原理为更新案件侦查模式创立了条件

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都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是两种情形,或者是以犯罪事实立案,或者是以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学上将其概括为两种侦查模式:即“以事立案,从事到人开展侦查”;“以人立案,从人到事开展侦查”。这两种侦查模式是百余年来侦查学界的经典理论。这种模式用于侦查传统的犯罪案件无疑是行之有效的。但在目前和今后,侦查涉及电子信息犯罪的案件,传统侦查模式就有局限性。因为网络时代不少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经历网络空间,或者发生在物理空间而牵涉到网络空间。侦查这类案件,无论是以“从事找人”还是“从人找事”作途径,都要横跨物理与网络两个空间,两者联系的中间纽带就是电子信息设备。因此,有的侦查部门和学者总结出,侦查涉及网络犯罪案件应实行双向侦查途径:第一步是“从事到机”——查找涉案的电子设备或账号,第二步是“从机到人”——找到涉案的电子设备或账号的使用者或关联者。侦查过程中电子设备和账号起枢纽作用。这一新的案件侦查模式虽不是唯一的,但在侦查涉及网络犯罪案件中是不可缺少的,是对传统侦查模式的一种补充,是侦查网络犯罪案件模式的创新。

(四)物质转移原理是鉴定人选用鉴定方法的基本依据

司法鉴定领域,研究物质转移原理的目的之一,是寻找鉴定材料形成的规律性。物质转移的三种方式,实质上就是鉴定材料的不同形成方式。鉴定方法是依据鉴定材料的性质和特点选定的。如由物质交换原理形成的实物型鉴定材料,鉴定所要解决的多是定性、定量问题,主要应当采用理化检验、生化检验方法;由物的外表形态和结构或人的行为习惯形成的痕迹型鉴定材料,鉴定多是解决同一认定问题,鉴定主要选用数学统计法、物理比较法、电子学比较法等;由电子信息转化或传递原理产生的信息型鉴定材料,鉴定主要是解决恢复事实、显示事实、辨明事实真伪等问题,多用电子技术方法实现鉴定要求。

(五)物质转移原理对评断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有一定指导意义

相当一部分司法鉴定对象都是经过物质转移方式形成的,其转移方式不同,对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也有差别。尤其是对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意见的评断更要重视这一原理的运用。物质转移型鉴定材料多数不是物质形态和信息的原样复制,而会根据不同转移条件和方式发生不同程度的量或质的变化,每种鉴定对象或每个鉴定对象的属性,都有可能随转移条件和方式的差异发生不同的变化,因而在其量和质方面既有相同的部分又有变化的部分。鉴定主体之间,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差异和制约,对同一事项的鉴定意见可能出现不同的量或质的差别。鉴定人、司法人员、律师应当遵循物质型、痕迹型、信息型不同鉴定材料的转化特点规律评断鉴定材料因转移过程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对鉴定的影响,从证据链总体上考察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可靠性。 eI/RFZDiH7kW1p61nH8TlCUpfFn0zFyivVHSHTsWtw1aUy4YJrGcwe7Vz5rJ5/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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