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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客观鉴定原则

一、客观鉴定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客观鉴定原则,是指鉴定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科学规律,鉴定步骤、方法、依据、标准要科学、全面,鉴定结果要真实、可靠,杜绝虚假性鉴定、随意性鉴定、片面性鉴定。客观鉴定的实质,是要求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

客观鉴定原则是司法鉴定活动四个原则的总体目标要求,是鉴定结果的必备条件,是司法鉴定的生命力所在。依法鉴定原则、独立鉴定原则、公正鉴定原则追求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鉴定结果真实、可靠。鉴定结果不真实、可靠,可能给诉讼活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鉴定就没有了生命。

客观鉴定原则是诉讼证据的基本要求。鉴定意见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大要素。鉴定意见不真实、不可靠,自然不具备可采信的条件。

客观鉴定原则是公正鉴定的保证。鉴定材料不真实,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标准适用不当,鉴定结果不可靠,是司法鉴定不公正的突出表现。

客观鉴定是司法鉴定人的职责要求。鉴定人的根本职责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科技证据材料。鉴定活动不客观,不可能获取真实可靠的鉴定意见。

二、坚持客观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客观鉴定原则体现于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每个鉴定环节都符合客观鉴定的应有要求,鉴定结果的总体目标才能实现。

鉴定材料要客观。诉讼当事人、鉴定委托方向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全面,符合科学技术规范,不能有任何虚假。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基础。鉴定材料必须满足鉴定的数量质量要求,鉴定才可能客观。鉴定材料有虚假,鉴定结果不可能客观;鉴定对照材料不全面,鉴定难以进行,或者导致鉴定结果的片面性、虚假性。鉴定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不客观的鉴定意见,都是源于委托方提供鉴定材料的虚假或局限因素。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和真实性要求是客观鉴定的物质保证。

鉴定主体的立场、作风、方法要客观,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鉴定人必须崇尚法治,尊重科学,秉公鉴定,不徇私情,以执业为民为己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不受案情、人情、私利、鉴定机构内外干扰因素的影响而偏离科学鉴定轨道,不能受鉴定中不正之风的侵袭而作虚假鉴定或违心鉴定。这是鉴定主体坚持客观鉴定的前提和思想保障。

鉴定步骤、方法、依据、技术标准必须客观。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的基础是科学性原则,不按科学原理、科学方法、科学依据、科学标准进行鉴定,客观鉴定原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客观鉴定原则就无衡量的标准。科学原则是客观鉴定原则的灵魂。客观鉴定原则在科学技术方面的要求是:(1)鉴定材料的提取、收集、保存、复制等要符合科学要求。(2)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要符合规定的鉴定条件。(3)鉴定的步骤要符合科学规则。(4)鉴定手段、方法、依据要具备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5)鉴定意见要符合科学技术标准。(6)鉴定原理和方法必须获得科学与法律的确认。鉴定结果不符合科学技术标准,就没有科学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观、不可靠。鉴定结果没有科学性,就是没有客观性。(7)鉴定结果科学依据不充分,表明其客观性不强。

鉴定活动全过程要严格遵守技术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规定。鉴定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要认真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鉴定意见要经过法庭质证。违法鉴定很难达到客观鉴定要求。技术监督与法律监督,是客观鉴定的有效保证。

三、坚持客观鉴定原则的保障措施

坚持客观鉴定原则的关键,是鉴定人应具备较强的鉴定能力和较高的鉴定水平。客观鉴定的基本要求,是鉴定结果真实、可靠。而达到真实、可靠的基本要素在于鉴定人。鉴定实施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真实、可靠的鉴定结果才有主观基础。

鉴定机构要为鉴定活动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技术保障条件。如必需的仪器设备,必需的实验条件,必需的信息资料,必需的技术辅助人员等。

鉴定管理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鉴定质量管理。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衡量鉴定是否客观的尺度,是杜绝随意鉴定的有力措施。我国目前使用的鉴定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同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同的传统标准、鉴定管理部门推荐的试用标准四个等级层次。相关专业应按等级依次选用。鉴定没有标准,对鉴定结果而言,科学上不能判断其是非,法律上难以确定其真伪。

鉴定机构和鉴定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司法鉴定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贯彻实施,及时依法依规查处鉴定人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txK5mGM8jNd8CdLgxiPhqh8hhSUJZKgMp5hTP3/gDwkwIQxvfnI15yg9InjE8O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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