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鉴定原则,是指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辩护人、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等主体,在司法鉴定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依法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居于首要地位。它是客观鉴定、独立鉴定、公正鉴定的前提。鉴定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仅鉴定过程与结果不合法,其他原则也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依法鉴定原则贯穿于司法鉴定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鉴定环节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会给鉴定活动和结果造成瑕疵,甚至构成鉴定违法,进而导致诉讼活动无效。
依法鉴定原则是决定鉴定结果有无效力的关键性因素。鉴定意见是一类法定的诉讼证据,它与其他证据一样,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基本要素,如鉴定违法,其所产生的鉴定意见,因不具备合法性要素而必然受到质疑,即或其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无争议,也会被作为不合法证据不予采纳。
依法鉴定原则,体现于司法鉴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要求。
1.司法鉴定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是鉴定活动的组织主体、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或备案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资格证,并列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才有权组织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实施主体,也是鉴定的主要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或备案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并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才是法定的鉴定人,才有权承担鉴定任务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于特殊鉴定事项,司法机关亦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请特定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鉴定。
2.司法鉴定对象必须经过法律确认。司法鉴定对象是指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所谓专门性问题,是指诉讼案件中司法人员采用一般的侦查、调查方法或者凭其感知、经验难以查明的科学技术性问题。从学理上讲,鉴定对象就是鉴定所涉及的“人”“事”“物”。我国法律规定,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其他类鉴定是国家统一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各类业务又有若干类别和鉴定事项。这四大类中的鉴定类别和鉴定事项,就是法定的鉴定对象。法律没有特殊确认的鉴定对象,经过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
3.司法鉴定材料的来源和保管、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要求。鉴定材料主要包括作为鉴定对象的检材和供鉴定比较的样本(样品)。除材料性的鉴定客体外,还有所涉及的人身、物体等。鉴定材料的收集、提取、包装运送、保存、保护、使用、监管等环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科学技术要求;送交鉴定的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委托鉴定时,委托方必须对鉴定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鉴定材料来源和保管不合法或者鉴定材料虚假,不仅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同时鉴定意见也不具备证据效力。鉴定非材料性的客体,如人身、建筑物等,也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科学技术要求。
4.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包括涉及诉讼活动的程序和属于鉴定实施活动的程序两个方面。司法鉴定的提出或申请、司法鉴定的决定与委托、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是涉及诉讼的程序,办案机关和诉讼各方必须按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执行。司法鉴定受理、鉴定实施、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等属于鉴定实施程序,鉴定主体应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法、标准、规范执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违法鉴定的主要表现,其最终结果是导致鉴定意见无效。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违法是较普遍的现象,是造成重复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5.鉴定结果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是对鉴定过程和结果的一种书面载体。鉴定意见是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之一,这类证据是以鉴定文书作为书面载体表现出来的。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鉴定步骤、原理、方法、依据、标准,鉴定意见的表述应当符合科学原理与证据要求。
完善司法鉴定立法,做到司法鉴定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体现,使鉴定全过程都有法可依。
诉讼活动中,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各方主体都应遵守依法鉴定的规定。依法鉴定原则贯穿于司法鉴定全过程,关系到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保障与履行。需要诉讼当事人、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共同遵守。但在不同阶段,各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只有各方尽到执法与守法责任,才能保障鉴定活动顺利进行和实现鉴定过程与结果的合法要求。
与鉴定相关的部门和公民,要积极支持与配合依法鉴定各项措施的实施。如档案管理部门、涉案单位和当事人,保留有残留检材或样本的单位或个人等,要积极主动提供与鉴定有关的合法性材料,接受鉴定人依法进行询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