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ase(1937)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对企业性质进行考察。Coase认为企业是一个不完备的契约组合,存在机会主义、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及复杂性、寻租行为及信息不对称等各种问题。由于企业作为不完全契约的主体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认为债权人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管理者均存在代理冲突。债务契约是指包含支付本金及利息、抵押和担保等条款的契约,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体现在签约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及签约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张晓玲,2012)。在签约之前,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相对于债权人掌握更多的企业信息,因此,会采取相关措施降低风险,如在借款期限上进行限制,缩短债务期限;更主要的是在利率方面考虑风险溢价的影响,从而弥补可能造成的企业不能偿债的风险。签约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并非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对风险更大的项目进行投资,使得债权人要承担企业无法偿债的风险,即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则,投资者要求的资本成本也会随着其所面临风险的增加而提高(罗进辉,2012)。
声誉被认为是保证契约履行的重要机制。研究表明,声誉机制能够起到监督企业管理层经营行为的作用(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同时有助于减少债权人获取全面而详细的企业信息的成本,从而起到有效降低投资者面临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信息风险的作用(罗进辉,2012;Fang and Peress,2009)。Fombrun(1995)将企业声誉定义为企业对其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综合吸引力。叶康涛等(2010)认为经济行为人可以通过塑造良好的声誉来获得较高的声誉收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声誉资本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股价,从而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公益性捐赠额较多的企业较容易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获得良好的声誉。由于企业公益性捐赠是无偿捐献其所拥有资源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从未进行过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来说,乐于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企业一方面会向债权人传递其偿债能力较强、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较好的信息;另一方面能够给社会公众留下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富有责任感的良好形象,从而能够增强债权人对它的信任程度,认为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可能性更小。基于以上两个方面,企业债务风险溢价相对较低,因而企业债务资本成本较低。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企业公益性捐赠能够提高其声誉资本进而有效降低债务资本成本。
然而,在企业捐赠额较少且未形成声誉资本时,企业营业外支出金额会随着捐赠额的增加而增加(曹越等,2015)。由于股东仅仅对企业利益享有剩余所有权,因此当管理层出于其自身获得更高社会地位及企业长远声誉资本选择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因侵害到股东利益,并不能得到股东的理解和支持,导致短期内企业股价降低。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弱势有效市场且存在不完全契约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对于股价的变动,由于不能获取企业真实的内在信息,债权人会误认为该企业财务状况较差,故而企业在选择债务融资时会面临因风险溢价增加而使得债务资本成本更高的状况。直到捐赠达到最佳捐赠额,企业声誉资本显现,超过了由于股价下降而使企业债务资本成本增加的影响时,企业公益性捐赠降低企业债务资本成本的作用才会显现。因而,企业公益性捐赠与债务资本成本两者之间呈现倒“U”形关系(见图1)。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假设1。
图1 公益性捐赠与债务资本成本的倒“U”形关系
假设1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公益性捐赠较少时,债务资本成本随公益性捐赠的增加而增加;当捐赠达到一定程度时,公益性捐赠额的增加能够显著降低企业债务资本成本。公益性捐赠额与债务资本成本呈现倒“U”形关系。
寻租理论认为,企业有强烈的意愿通过企业行为影响政治环境获取“租金”。钟宏武(2007)认为中国社会企业捐赠的动机是向政府寻租。企业公益性捐赠的动机影响企业行为,汪佑德和汪攀攀(2013)认为由于中国民营企业“先天不足”,不能与“出身高贵”的国有企业一拼高下,因此为了弥补这种“先天不足”的弱势,民营企业更愿意通过参与社会活动来建立和积聚其社会资本。而公益性捐赠越来越成为民营企业热衷于选择的社会活动,主要原因在于其不仅参与方式简单且能够快速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从而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中,国有银行拥有较多的金融资源,占据主导地位;另外,国有企业拥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较高的商业信用保障程度,因此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其债务资本成本可能会相对高于国有企业。依据资源依赖理论,企业都需要从外部环境中交换以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源,非国有企业出于弥补其“先天不足”、缓解自身所面临的融资约束及高债务资本成本的目的,希望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慷慨解囊”,以获得更高的声誉资本,从而降低其债务资本成本。
由于国有企业面临的公众社会责任的期待更高,中国国有企业的捐赠额中存在大量的政府“公益摊派”现象(杨团,2009);而民营企业更可能具有“自愿”的性质(郭剑花,2012;潘奇和张群祥,2014)。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改善地方社会福利、提升官员政治业绩的目的,会利用其政治权利实现政治目标。而国有企业则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助力地方政府实现对国民经济进行第三次分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因而相比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捐赠额与债务资本成本的关系可能并不显著。
考虑到国有企业捐赠的动机有别于非国有企业降低债务资本成本的需要,即不同产权性质下,捐赠动机差异使得公益性捐赠额对债务资本成本的影响存在差异。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假设2。
假设2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公益性捐赠额与债务资本成本的上述倒“U”形关系更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