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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典型的损益性行政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其权益。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自始至终都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一、合法性原则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要做到主体合法、职权来源合法、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法,整个执法过程依法受到监督和问责。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某一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不仅取决于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作出,而且还取决于其所依据的规范是否合法,如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本身就违法,必然导致作出的处罚行为违法。此外,具备了执法主体资格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合理性原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了确保处罚公开和公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处罚程序必须公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客观规律和法律理性,正确地考虑相关因素,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三、堵疏相结合原则

堵疏结合原则是行政法合理性原则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性质与其他行政执法处罚在执法内容上有所不同,部分当事人相对弱势,管理中,也折射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管理自身的不足。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权衡利益,不能一味地查处,而同时应当思考政府自身的缺位,解决群众生活中迫切需要的问题,适时地增设必要的临时疏导点等,满足群众生活的需求。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一般遵循先教育、后罚款的先后程序,很多城市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优先的行政处罚步骤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为了达到制止并预防违法的目的,对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在处罚时给予被处罚人以帮助教育。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针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要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实质上是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等权利。相对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3ciXvkK5iRb779dRX6SNIHFVEzQnFVb5s8ORZVUZ1wxpbKN1V6sHcGaGVUztv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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