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长达40年的高速发展,也正在经历着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城市数量日益增多,“城市病”日益突出,为了应对复杂的城市问题,提高城市可持续性、宜居性和经济竞争力而生的产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为城市治理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为城市居民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维持良好市政秩序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塑造高效执政形象的平台载体。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为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地区。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第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其中不仅明确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而且圈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构成,具体包括:(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2002年,全国已有82个城市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2003年,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颁布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阐述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对执法工作的改革。这里的“综合”与“相对集中”并不矛盾,所谓的“综合”是一定范围内行政职能的综合,包括系统内的同一个行政单位不同处室的处罚权以及探索性地将部分跨系统的行政单位处罚权的合并,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将任何不同职能的处罚权合并,更不能将执法性质不同的行政职能合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它又是“相对集中”的,应当说综合行政执法正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化与实际化。另外,综合行政执法不仅仅指实施处罚权,它还可以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实施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查措施,甚至进行必要的管理。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这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入全新阶段的标志。2015年4月,中央出台了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在《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从过去开设82个城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到开设138个城市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此后,在正式文件中开始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词代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同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从中央层面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1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适时地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确立了明确的依据。
然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仍面临诸多困境: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缺少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城市管理仍无国家层面的立法,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仍处于借法执法的状态。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责仍不清晰,公务协作体系有待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权来自行政职能机关职权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划转,但行政许可权、日常监管权没有随着执法权的划转而划转,仍留在原行政单位,造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原划转部门的执法、管理边界不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何时介入较为模糊,或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城市的规模大小不一,层级有区别,区域有差异,经济水平有落差,管理任务有轻重,一个城市到底有多少城管执法人员才算科学合理,至今没有一个定论。实践中职责交叉和执法空白同时存在。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员配置仍需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定员数标准死板难以满足管理需要,城管人员编制混乱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又给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造成难题。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社会环境有待提高,执法保障机制、问责机制欠缺。城管执法工作内容大多是其他部门解决不了划转过来,与城管执法联勤机制不到位,物质装备缺失,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同时,城管的执法对象,绝大部分是弱势群体,文化素质不高,不明白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性,对综合执法的职责不明,造成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不了解,进而不理解城管执法工作,这决定了城管在舆论上处在一个不利的地位,民众往往对城管执法行为产生负面情绪,甚至出现城管被妖魔化的现象。
虽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不断得到群众的认可和社会的好评,但仍有众多问题有待解决,在我国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不断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