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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两类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常见案件

一、法律依据

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107条同时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及相关职能划转文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职权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该类违法行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是150元,适用的程序也是简易程序,因为《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特别法,当两者适用不一致时,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

对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行为实施分类处置

1.驾驶员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2.驾驶员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在掌握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且当事人拒绝立即驶离的确凿证据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由被处罚人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

(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并对现场送达情况拍照取证,即为送达。整个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4.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和机动车的车号及其停放的位置等相关事项。将填写完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贴于违法停放车辆左前车门玻璃上(驾驶员上车门),《违法停车告知单》的内容不得涂改。

(2)拍照取证。取证的照片至少三张。一张为概貌照,照片必须有明显参照物表明违法停车的具体位置,并要显示机动车的号牌、车辆的类型和停车泊位线;另一张为重点部位照,以大约45度的角度从车辆正面朝车辆驾驶室位置拍摄,要求能反映出当时驾驶室无人的情况和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后的机动车状态,同时照片内要反映车辆牌照和大致的停车情况(车辆正面确实无法拍摄的,可以拍摄车辆尾部,但要有车牌号、告知单和明显参照物,并附上证明车内无人的照片);第三张是细目照,主要是反映告知单上的内容。要注意这张照片必须在告知单贴到违法车辆上以后才能进行拍摄。

涉及违法停车的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携带《违法停车告知单》、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到指定窗口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应当处罚的,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上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印有执法机关公章。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三、对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处理

在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中,还会遇到一个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就是在人行道上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类违法情形十分普遍,但持续时间往往较短,不易收集证据。同时,由于一般群众往往认为自己“只不过停一下就走”,主观上有抵制的心态,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和冲突。因此,针对该类违法行为,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1)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树立证据意识,全程录音录像,并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

(2)劝说在前,处罚在后。执法并不是以处罚为目的,如果经过现场劝说能帮助当事人改正,就既能达到社会管理的效果,又能避免与当事人的正面对立。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忌冰冷执法、惩罚式执法。

(3)执法有理有据,消除当事人的抵制心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因此,该类行为虽然轻微,但依法也可以进行处罚。

四、对非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对于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随意摆放,或者不在划有专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位置上停放等违法行为,可以依据该条对其进行查处。

同时,该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本条规定了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法律后果,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警告、罚款以及可以采取暂扣非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受案→收集证据→告知→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决定→送达。

下面就每个程序环节的内容作简要阐述:

(1)受案: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应当根据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3)告知: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拍照取证,即为送达。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收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这也是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行政处罚法》第47、48条的突破适用。

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转入一般程序处罚。对其非机动车的查扣,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步骤下面章节将有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7)《违法停车告知单》样式。 4Fi0urRmdzwXEDwk/ai1yziNakal5Fy2RkHJw7q20JIWGur5Qiq+fTSrCtr7U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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