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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执法程序及相关要求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执法程序及相关要求如下: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

(3)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权。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施简易程序处罚时要避免单人执法,虽然“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是在《行政处罚法》中一般程序的篇章中规定,但有些被处罚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适用简易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异议,而只有1名执法人员说服力比较弱,为避免这种争执,由两名执法人员实施该程序更为妥当。

同时为了让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更加清楚、证据更加确凿,执法人员必须做好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工作,并当场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对其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有着预定格式并带有编号、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法律文书,在该文书中除了要写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该当场处罚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按指纹并注明签收日期。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文书样式如下: 1kPwykCX/jwwHNDgyATEPtO6nqwqsjDFrUDHeGy7zgp2IEjKODo43t8VoLXB2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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