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的,适用于一些法律责任相对较轻,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是其显著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专门的篇章对其进行规定,具体在该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该程序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