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形
执法队员对于已受理的案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人员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不予立案。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比如有群众匿名反映辖区某商家未经审批搭建停车库,执法队员赶赴现场后发现该商家已经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则该案件不能成立。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
比如群众在2017年12月1日反映某商家2015年11月1日曾有乱设宣传标语的行为,由于发案后至报案时已经超过2年的追诉期限,应不予立案。
(三)没有明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已死亡的
比如执法队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公园草坪被人踩坏,经过初步调查不能确定当事人,则无法进行立案。(类似此类没有明确当事人的案件,应做好案件登记,并注意提取原始证据保存。)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止调查,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可予销案。但涉案财物有继承(受益)人的除外。
(四)不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或本单位管辖的
比如居民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噪音扰民,执法队员赶至现场后发现是报案人住所附近有人在吵架,属于公安部门管辖范围,因此不能立案。
(五)其他不予立案情形
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制度等另有规定可不予立案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对投诉、举报或部门移送符合前述事项之一的,除按规定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外,还应书面函复相关当事人和部门,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二、对不予立案几种情形的处理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对不予立案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进行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类:
(1)对于案件来源是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告知;
(2)对于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当移交给有权单位处理;
(3)对于案件来源是其他机关交办移送的,应予退回;
(4)对于案件来源是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应予报告,并等待上级决定。
三、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
《不予立案审批表》的制作要点与《立案审批表》大致相同,主要需注意的是要将不予立案的理由详细填写清楚。
四、《不予立案审批表》文书样式
五、不予立案的告知
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该权利不仅包括公民依法作为的权利,还包括公民依法获知其行为结果的权利。对于立案的,考虑到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问题,不必单行告知,只要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时告知结果即可。而对于不予立案的,则需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7日内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一般来讲,当事人要求有书面答复的,应予书面告知;无此要求的,可以口头告知。
六、《案件移送函》文书样式
七、《不予立案通知书》文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