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程序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
行政机关经过初查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可以处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外,都可以予以立案。一般程序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这里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指已经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只要求基本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步的证据资料等。
(二)有适格的当事人
一般来说,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26条,对不满14周岁的人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不予行政处罚,故作出行政违法行为的这两类人不能成为行政处罚“适格的当事人”。
2.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是指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在发生违法行为前如果存在合并或者分立情形的,合并后的企业法人应为行政处罚主体,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3.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在实际工作中,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有字号的,应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三)认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在法律规定上既能找得到违则,又有对应的罚则)。
比如《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第1、2款即为违则,第3款即为罚则。
(四)违法行为属于本单位管辖
判断对违法行为是否有管辖权,主要判断其是否属于本单位地域管辖和职权管辖的范围。
1.地域管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划分方法。比如A区公民某甲在B区公共场所张贴小广告,该违法行为就应当由B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来进行处理。
2.职权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该原则,首先,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无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其次,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超越自己管辖范围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无行政处罚权,无权管辖。
二、一般程序案件的立案流程
(一)受理登记
对于每一个受理的案件,都必须登记在册备考。受理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发案时间、受理时间、发案地点、简要案情、当事人信息、联系方式,等等。
为避免办案过程中因难以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而影响效率、增加执法成本,在对违法案件进行登记时,应同时要求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地址确认书》。若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应告知其拒不提供的,将以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填写《立案审批表》
受理的案件经过初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需要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流程上报。
(三)报请立案
承办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承办中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
在实际工作中如有必要,可以由承办中队负责人直接决定是否立案,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三、《立案审批表》制作要点
1.准确填写案由及案件来源。
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在表述时应当加“涉嫌”二字,其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字样。
2.当事人基本信息根据不同情况填写。
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当事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其中,个人住址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址;单位住所地以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等部门的登记材料上注明的地址为住所。因立案时相关情况尚未掌握的,可以简略。
3.写明案件简要情况。
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应注明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4.承办人员须写明建议立案的意见、日期并签名。
5.承办机构负责人须写明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日期并签名。
6.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须写明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日期并签名,另外要指定2名执法人员为本案承办人员。
四、《立案审批表》文书样式
五、《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