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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案件的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对各种来源的案件信息进行前期调查了解,并予以受理、登记的过程。

一、综合执法部门案件的几种来源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的

日常巡查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平时工作中,根据自身职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巡逻和检查,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场进行记录并进行初步处理。

(二)群众投诉、举报、信访交办的

群众投诉、举报有多种形式,有的直接来人到单位反映,有的通过信访部门反映,有的拨打热线电话或使用邮件提供线索,也有的通过网站反映情况等等。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做好登记受理工作,切不可敷衍推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是广大群众请求政府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对于信访交办的案件,应尽快受理以便落实。

(三)其他单位移交的

在实际工作中,各执法部门经常会发现一些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因此,各部门之间案件的移交比较常见。对于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应在受理后认真审查,分别处理。

(四)政府及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

政府及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是比较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案件。遇到这类案件要更加提高重视,从受案环节起就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便进一步调查。

比如A市B区、C区交界地带发生一起体量较大的违法建设案件,涉案违法建筑横跨两区,造成B区、C区两个城市管理综合执行管辖权争议。后由两个单位的共同上级A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B区综合执法局对该案进行处理。这就是典型的上级指定管辖,在执法工作中比较常见。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

新闻媒体亦称大众媒体,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包括纸质媒体(报刊)和电子媒体(广播、电视)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作为“新电子媒体”的网络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媒体类型。

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往往是一些社会民生热点问题,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些热点问题很容易被舆论炒作,不及时处理将会对综合执法部门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务必给予足够的重视。

(六)其他需要受理的情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量大面广,涉及的事项很多,本着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除明确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外,都应当先予受理。

二、案件初查

在受理案件后,受理单位应当对各种来源的案件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我们称之为“案件初查”。行政案件初查的目的是为了对整个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判定该案是否存在立案条件,是否有继续深入调查的必要。

(一)案件初查的相关要素

1.初步判定有无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行为,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比如有商家在公共场所乱倒生活垃圾,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属于一个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

2.判定该违法行为是否属于综合执法受案范围和本综合执法局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问题已经有统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受理案件的综合执法部门首先要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的内容来确定是否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然后可以根据以下几点加以判定:

一是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二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有专门的规定,按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辖;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四是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罚代刑,放纵犯罪。

3.审查案件是否在追诉期以内。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则不再实施行政处罚。一般行政案件的追诉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如商家为了招揽生意,从某月1号开始到10号止,连续10天每天都在店门口违规设摊搞宣传,早上摆摊出来,晚上收摊回去,则该违法行为时效起算日应该从10号开始。

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比如某洗车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开展洗车业务,只要该占用行为没有消除,违法情形将一直延续。

追诉时效为2年,属一般规定,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依法律规定。

4.审查移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如果是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要注意审查移交单位是否已提供了初步调查的相关资料。一般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或立案证明、移送函、初步的原始证据等。

(二)初查取证

案件初查不仅是一个程序性的环节,更重要的是在初查时就应该着手固定第一手证据,这些证据往往能在之后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整个证据链的基础。

1.制作举报人笔录。

案件有举报人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制作举报人的询问笔录。报案笔录可以使办案人员对整个案件形成一个大致的印象,有助于判断之后的调查方向和重点,并且可以跟其他证据形成印证,是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

2.固定现场证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日常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行为大多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比如占道经营、抛洒滴漏等市容类案件,不及时固定证据的话,现场情况很容易灭失。因此,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对违法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摄像)固定,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于现场跟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做好相关登记保存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执法人员到达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处置时,多数情况下案件还处于没有立案的状态,很多执法队员就会认为没有立案就不能进行取证。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只要主体适格,程序适当,执法人员提取的证据就是合法的,其真实性并不受立案与否的影响。

(三)初查后的处理

1.经过案件初查,符合相关四个要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初查结论;重大或者复杂案件,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进行调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书面的意见送达报案(举报)人。涉及信访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及时回复、报告。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案机构受理案件并进行现场处置后,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可予销案。比如市容类案件中比较常见的占道经营、跨门经营等违法行为,经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口头或书面责令整改后,当事人能及时改正的,可不再立案进行处罚。

4.经初查不属于本综合执法局管辖,但属于其他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交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做到登记在册备查。

三、《案件受理登记表》文书样式 ZlwuU/fBhqMic5qmzt64x9s9cwT+63KTfckoT1hO3fnAhN4onCVh1SlpQ4xaVJ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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