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资格要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除了是需要在行政处罚法、各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的执法主体,还应当是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职能及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政单位。目前,全国各地大多已经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既有将原来建设系统内的那些业务统一划转过来的综合执法部门,也有如浙江等地探索性地施行跨部门的大综合执法部门。但不管单位或机构如何命名,适格的执法主体都必须是一级地方政府下的行政组成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须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
执法人员必须是取得公务员资格或参照公务员身份并参加新录用公务员考核合格后,供职于政府部门,通过省级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正式编制人员。被辞职的、解聘的、开除的、任期届满等的人员,其执法资格自然取消。因执法乱作为,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一般也不得参与执法工作。
当然,上述只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城市管理与执法者,还必须熟悉与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市政工程、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有执法办案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与媒体沟通的能力,等等。
三、执法人员的职业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遵守下列规范: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行政执法证”。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执法人员须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执法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外出执法不得少于两人,或者由一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带领两名以上协管员进行。
4.协管员只能实施维护秩序、宣传、疏导等非执法活动,不得从事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等执法活动。
四、执法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严禁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辱骂、训斥、推搡、殴打或者指使、放纵他人殴打违法嫌疑人;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方法简单,行为粗糙,言语粗暴;
(6)不遵守程序,滥用权力;
(7)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五、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要注意落实“四个一”,即说好第一句话、做好第一个动作、规范好第一道程序、做好第一次宣传。具体操作视案情及现场实际情况而定,总的理念是:说好第一句话,旨在要求执法人员具有亲和力,面对当事人应当与当事人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氛围,避免出现僵局,形成被动局面;做好第一个动作,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仪态,体现执法人员的端庄与威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和“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等,按规定要求做好必要的动作;规范第一道程序,指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及时固定现场信息,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做好第一次宣传,既指对当事人及周边的百姓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宣传,也指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查处后,对相关案件事实的报道。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受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3)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5)使用强制措施、调查措施需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六、办案过程中执法队员需建立三个意识
1.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就是要求执法队员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法治权威、尊重法治精神。首先,要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绝不能违背法律精神、超越授权范围行使权力。并将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纳入法治轨道,让违法行为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制裁。其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用法律进行处罚,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当事人,而不是使用暴力等非法律手段进行。如此能够促进违法行为人从思想上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提升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
运用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执法,执法过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有利于消除之前出现的暴力执法等负面影响,树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威严、正面的新形象。
2.证据意识
要树立有效证据意识。有效证据意识要求执法队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证据证明,这样才能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只重视当事人陈述,轻视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而是要收集和积累充足的有效证据,从而形成证据的合理锁链来认定违法事实,做到即使是“零陈述”也能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要树立及时取证意识。执法队员日常管理、执法检查、处理信访等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是收集证据的过程,要培养到达违法现场立即取证的意识。另外执法队员还要培养工作过程中随身携带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现场勘查文书等取证设备的意识,做到随时发现违法行为能够即时以合法的方式取证,不管是否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取得证据之后,就能做到有备无患,掌握执法的主动权。
3.诉讼意识
执法办案是一项程序性强、法律要求高的工作,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渐发展和完善,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加强,针对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越来越多,对执法队员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这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时刻牢固树立诉讼意识,以每个当事人都要同执法办案机关诉讼的姿态去收集证据,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执法办案过程中实体、程序合法,这样每一个案件才能办成“铁案”,才能够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考验。
三个意识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关系,法治意识是基础、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是对法治意识的有力支撑。三个意识的建立需要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提醒自己,把三个意识落实到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去,切实提升执法办案水平。